※ 引述《ntpu96 (a long way down)》之铭言:
: ※ 引述《saveme (hihi)》之铭言:
: : http://ppt.cc/vqWp
: : 懒得理你的原因在这里,
: : 还特地写信给我,
: : 还强调自己懂法律?
: : 我真的很懒的理你.
: : 浪费我的时间.
: : google一下关键字
: : 警察假制服 警察职权行使法
: : 很困难吗?
: 可怜欸,自己找的书打自己的脸
: 这本逐条释论2005 年写的
: 请问立法院决议要求警察制服须配有员警编号及姓名是什么时候?
: 是2006 年
: 拿一个决议前的东西来说嘴,是张飞打岳飞?
: : 惟警察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时,虽身着制服,而人民扔要求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为免除(假
警
: : )之疑虑,亦须出示警察身分证明文件.
: 同上,因为2005 年前员警制服根本无法验证身分
: 所以逐条释论这本才会有这样的见解
: 麻烦你google 一下2006 年后还有没有这样的要求?
: 是不是没有?
: : 法律制定的意义是在法律执行务实解释,
: : 而不是你这种逃避法律条文制定意义的个人见解,
: : 还跟我暗示你念法.
: : 还有顺便囉嗦一下,
: 看你的发文纪录就知道是什么咖了
: 以前才被嘘过不懂法又出来乱讲,这么快就忘了喔?
: : 文中大法官释宪文535号当时并无警察职权行使法,
: : 那是到后几年才制定的.
: : 但不代表这跟现在的警察职权行使法无关,
: : 法律制定,基本上有两点,
: : 1 要先知道法律制定的意义,
: : 2 法律执行上有无务实效益.
: : 法律是活的,
: : 不是文字面上死的东西,
: : 所谓活的也不是给你像支那人一样玩文字游戏.
: : 以上供参考.
: 结果google 出一堆自己看不懂的资料,有点可怜
: 重复一次
: 现行警职法第四条第一项只要求"著制服+表明事由" 或"出示证件+表明事由"
: 警察只要做到其中一项就达成警职法的规范
: 在那误导乡民还出来该,是很想害乡民被抓去关喔?
: 不要那么可悲好吗
请问你知道宪法位阶高于法律位阶吗?
跟时间点无关联。
你的宪法老师在哭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