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松菸外施工中

楼主: wjwms0309 ( )   2015-02-08 08:05:38
你好~根据大法官释字五三五号认为:“临检进行前应对在场者告以实施之事由,并出示
证件表明其为执行人员之身分。临检应于现场实施,非经受临检人同意或无从确定其身分
或现场为之对该受临检人将有不利影响或妨碍交通、安宁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
所进行盘查。其因发现违法事实,应依法定程序处理者外,身分一经查明,即应任其离去
,不得稽延。前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于符合上开解释意旨范围内,予以适用,
始无悖于维护人权之宪法意旨”。根据此段文字,一般民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必
须清楚地了解:
一、依释字五三五号解释,你有权要求警察:
(1)出示证件;
(2)说明自己为什么被临检;
(3)作成书面的处分书。
二、依释字五三五号解释,如果警察有以下的行为,你有权拒绝配合临检:
(1)没有说明你那里可疑,也没有说明你已经违法或即将违法,却对你实施临检;
(2)没有设置临检站,或者临检站没有设置明显的告示牌;
(3)不是为了查明你的身分,却要你配合前往警局;
(4)临检的手段超出合理的程度,甚至造成财物损失;
(5)要求搜身、搜皮包、搜行李厢。
根据大法官释字第五三五号解释,您可以保障自身权益,又能够做个好国民。
状况1:驾车时遇到警察挥手视意停车,要求拿出身分证件时。
→做法:微笑视意,然后拿出驾照、行照给员警看。如果未带驾行照时,再把身分证拿出
来,配合路检。
状况2:员警要求下车,并且要求主动配合开启后行李箱时。
→做法:告诉员警自己身份没有问题,没有理由配合,可驾车离去。
状况3:如果员警仍强制要求检视后行李箱时。
→做法:请员警提出检示理由,如员警仍认为有必要,即配合其检示,并且要求员警‘当
场’填写临检纪录单。
状况4:员警如推称未带临检记录单时。
→做法:保障自身权益,仍要求员警开具临检记录单。如果员警执意不肯,记下背章号码
,然后直接拨一一○报案。
状况5:步行时,遇到警察临检,又未带身分证时。
→做法:向员警告知自己的姓名、身分证字号、家中电话,以利员警查证。
状况6:员警要求带回派出所调查身份时。
→做法:当面拒绝,并再提供可辨识身份的方法,大多数的员警如未发现携带违法物品或
不是在深夜游荡,多半不会刁难。
状况7:投宿宾馆或到酒店等场所消费,遇到警察临检时。
→做法:在宾馆或场所服务生协助下,配合警察查验身份;员警敲门时,可要求出示警察
证件,说明此次临检的用意。
状况8:合法宾馆、酒店、舞厅等特种营业场所业者,如果每日都被警方排定临检时。
→做法:向员警查明临检理由,并发函要求分局提出合理说明。
状况9:长期投宿宾馆的民众遇到警察临检时。
→做法:要求员警出示搜索票,否则可以不予回应。
状况10:遇到拦车盘查酒测,未饮酒却被强迫酒测时。
→做法:向员警表明自己并未喝酒,多数员警都会先试闻酒味。如果员警仍要求酒测,依
道路交通处罚条例规定,还是吹口气算了。
状况11:员警采取封锁道路逐车拦查方式要求酒测时。
→做法:要求员警写下临检记录单,再配合指示决定是否吹气,做为日后法律诉讼的依据

警方执行临检勤务应遵循释字五三五号意旨,人民对临检若有不服,可于临检终结前提出
异议,可于临检终结后提出行政诉讼救济。对于警察的临检,民众必须配合不得拒绝,但
可以要求警员出示证件,拒绝临检警方可以‘妨碍公务’罪名加以逮捕。不过在临检时,
受检民众可以拒绝让警方登记电话及住址的要求,因为员警进行临检要求登记资料,为因
应督察单位抽样确认有无造假,但如此要求并无法源依据。
根据‘警察勤务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临检必须在公开场所进行,但不能对受检人
之身体、所有物进行搜查,而且除了现行犯或准现行犯之外,受检人可以拒绝出示身份证
。这是为了防止值勤员警‘假临检之名,行搜索之实’。
譬如警方执行道路临检,要求驾驶人打开后车厢,受检民众是可以拒绝,除非警方提出搜
索票才得以为之。
因此,遇到‘临检盘查’时只要仅记两大原则:
一、临检必须是公共场所。
二、不能进入搜索范围,包括对身体、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临检范围之外,甚至要
求非现行犯或准现行犯出示身份证在法律上都有疑义。
此外,警察值勤时的服装仪容与携带装备必须合乎规定,否则民众可以对员警进行‘反临
检’,迳行向所属单位告发,员警则可能遭受记点处分。
碰过无法无天,态度恶劣,存心找麻烦的的警察吗?不要跟他吵,拿起手机,马上打:“
警政署督察室,受理电话: 02-23943644
※ 引述《ntpu96 (a long way down)》之铭言:
: ※ 引述《saveme (hihi)》之铭言:
: : http://ppt.cc/vqWp
: : 懒得理你的原因在这里,
: : 还特地写信给我,
: : 还强调自己懂法律?
: : 我真的很懒的理你.
: : 浪费我的时间.
: : google一下关键字
: : 警察假制服 警察职权行使法
: : 很困难吗?
: 可怜欸,自己找的书打自己的脸
: 这本逐条释论2005 年写的
: 请问立法院决议要求警察制服须配有员警编号及姓名是什么时候?
: 是2006 年
: 拿一个决议前的东西来说嘴,是张飞打岳飞?
: : 惟警察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时,虽身着制服,而人民扔要求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为免除(假警察
: : )之疑虑,亦须出示警察身分证明文件.
: 同上,因为2005 年前员警制服根本无法验证身分
: 所以逐条释论这本才会有这样的见解
: 麻烦你google 一下2006 年后还有没有这样的要求?
: 是不是没有?
: : 法律制定的意义是在法律执行务实解释,
: : 而不是你这种逃避法律条文制定意义的个人见解,
: : 还跟我暗示你念法.
: : 还有顺便囉嗦一下,
: 看你的发文纪录就知道是什么咖了
: 以前才被嘘过不懂法又出来乱讲,这么快就忘了喔?
: : 文中大法官释宪文535号当时并无警察职权行使法,
: : 那是到后几年才制定的.
: : 但不代表这跟现在的警察职权行使法无关,
: : 法律制定,基本上有两点,
: : 1 要先知道法律制定的意义,
: : 2 法律执行上有无务实效益.
: : 法律是活的,
: : 不是文字面上死的东西,
: : 所谓活的也不是给你像支那人一样玩文字游戏.
: : 以上供参考.
: 结果google 出一堆自己看不懂的资料,有点可怜
: 重复一次
: 现行警职法第四条第一项只要求"著制服+表明事由" 或"出示证件+表明事由"
: 警察只要做到其中一项就达成警职法的规范
: 在那误导乡民还出来该,是很想害乡民被抓去关喔?
: 不要那么可悲好吗
作者: ntpu96 (a long way down)   2015-02-08 08:06:00
阿就说有权要求出示证件阿,前面回的是看不懂喔重点是警察不出示的情况下符不符合警职法第四条的规定阿还有你要不要看一下释字535 做成的时点?
作者: Bruce18 (布鲁斯)   2015-02-08 08:09:00
督察室 是督正妹女警的吗?
作者: ghjkl1478 (kiki)   2015-02-08 08:10:00
1楼你是分裂了吗? 你自己前篇不是才说有制服就可以了?
作者: ntpu96 (a long way down)   2015-02-08 08:11:00
对,穿制服+表明事由就可以。这边是讲民众要求出示证件
作者: ghjkl1478 (kiki)   2015-02-08 08:11:00
所以你现在的意思是 可以要求出示证件 但不表示警察需配合出是证件?
作者: Bruce18 (布鲁斯)   2015-02-08 08:14:00
我语重心常跟你讲 继续搞警察没关系反正警察以后事情就少管一点 最后流氓越来越嚣张倒楣的还不是你们这些百姓
作者: Omara (奥玛)   2015-02-08 08:57:00
推文可以直接讲结论,不用说那么多没用的
作者: ntpu96 (a long way down)   2015-02-08 08:58:00
结论就是警察没出示证件就不一定是违法拉警职法第四条第一项就写在那,到底是有什么好吵的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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