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c1999 (爆爆王)》之铭言:
: 债权人只要声请,不必验定债权证据真伪
: 只要用支付命令 二十日后对方没抗告债权就成立
: 那要是当事不住在户籍地址 或是收信的又没转交
: 或是以为诈骗信 结果债务就成立
: 怎么有这种这么离谱的法令 根本是恶法 有够扯
不住在户籍地??
只要你能证明你的住所不在户籍地 那支付命令就没有合法送达
未合法送达的支付命令就不生效力 你可以再审就济
我是觉得啦
法院支付命令文书设计可以更亲民一点
不要写啥要人家二十日内异议 一般人知道他要做啥吗??
不如页尾就做个选择字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