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cion (柯柯)》之铭言:
: 2015年01月24日 中国时报
: 陈志贤、陈文信、吴江泉/综合报导
: 目前保外就医的前总统陈水扁,因涉嫌协助陈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长,收贿1000万元,存
: 入妻子吴淑珍胞兄吴景茂帐户,高院认定扁与珍共同洗钱,向台北地检署告发扁涉嫌洗钱
: ,北检曾赴北监就讯服刑中的陈水扁,扁称不知情,北检昨仍依洗钱罪起诉扁。
: 法界人士表示,陈水扁在北院、高院审理中的案件,都已裁定停止审理,虽然北检再起诉
: 扁,北院裁定停止审理机率很高。
: 另外,扁疑涉台新金并彰银不法案,特侦组已于去年以查无犯罪证据签结,因此扁涉贪案
: 件,均已侦结;至于保外就医案,将在2月4日到期,中监已联络扁家,1月底将派人到高雄
: 探视扁,再审核是否延长。
: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124000325-260102
北检挖干伶娘!!
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01111/kcctqmq4pqc3b.shtml
龙潭购地案、陈敏薰人事案三审定谳 扁珍各判11年和8年
google搜寻"一事不再理原则"
http://zh.wikipedia.org/wiki/一事不再理
在中华民国宪法之中,并未就一事不再理原则有明文规定,不过在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之
中,对此设有明文规定,其中第302条规定: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谕知免诉之判决:
一 曾经判决确定者
二 时效已完成者
三 曾经大赦者
四 犯罪后之法律已废止其刑罚者
其中第一款的规定便是就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展现,基于此项原则,因为对于同一被告之一
个犯罪事实,只有一个刑罚权,不容重复裁判,故检察官就同一事实无论其为先后两次起
诉或在一个起诉书内重复追诉,法院均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03条就重行起诉部分谕知不受
理之判决。[2]而若就已经判决确定的案件重行起诉,此时法院应依刑事诉讼法302条第1
款谕知免诉判决,而此项原则就实质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适用。[3]最后,对于
已判决确定之各罪,已经裁定其应执行之刑者,如又重复裁定其应执行之刑,自系违反一
事不再理之原则,即属违背法令,对于后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诉。
简单来说就是
同样一件事情同一个案子,已经法院判决过后就不能再重新找新的罪名起诉了
那更何况是已经三审定谳的案子呢?! 陈敏薰人事案阿扁就已经判11年定谳了,
非常上诉也应该是对被告不利才能再提的,你北检这个新上诉还是想要加判判更重
根本连非常上诉也不可能给你提,到底是凭什么把三审定谳的案件再拿来上诉一次?!
御用私法党国检察官已真的这么想要罗织阿扁入罪
,甚至已经到了践踏自己司法专业的实务常识去给大家笑也要胡搞的地步了?!
连一事不再理这种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无视,那你们他妈的还当什么检察官啊?!
我肏你妈北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