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18岁以下用3C逾半小时 父母要罚

楼主: yogira (小信)(由基拉)(油鸡)   2015-01-24 13:23:52
完全不认为大家嘴砲骂一骂事情就可以解决,
我们必须要先了解整个条文变化的前因后果,
才能找出来问题在哪、是哪个脑袋不清楚的立委提案的,
这样也可以抓出是哪些老鼠屎在搞烂台湾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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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篇自由的报导,我们可以知道这是
立法院 第 8 届第 6 会期第 19 次会议(会议日期:1040122,1040123)通过的东西。
确认立法院的关连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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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翻立法院资料:
‧立法院议事及发言整合系统 - 会议查询:
http://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
院会 立法院第8届第6会期第19次会议
讨论事项:(1月22日下午及23日)本院财政委员会报告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中华
民国104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含附属单位预算及综计表—营业及非营业部分)”
案等101案。
底下的项目资料为:
http://lis.ly.gov.tw/lgcgi/lymeetimage?cfc7cfc9cec9c8c9c5cdcbc6d2ccc9cf
(因排版因素,底下“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以儿少福法简计)
本院 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 报告并案审查
行政院函请审议“儿少福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委员苏震清等20人拟具“儿少福法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
委员李昆泽等27人拟具“儿少福法第九十条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条条文修正草案”、
委员郑汝芬等39人拟具“儿少福法第十条条文修正草案”、
委员王育敏等37人拟具“儿少福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九十条条文修正草案”、
委员吴宜臻等23人拟具“儿少福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委员王育敏等24人拟具“儿少福法增订第九十条之一条文草案”、
委员郑汝芬等34人拟具“儿少福法增订第九十条之一条文草案”、
委员王育敏等28人拟具“儿少福法第十条条文修正草案”、
委员赖士葆等23人拟具“儿少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
第一百条条文修正草案”、
委员卢嘉辰等17人拟具“儿少福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委员李桐豪等27人拟具“儿少福法第六条条文修正草案”、
委员李昆泽等23人拟具“儿少福法第六条及第五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
委员陈怡洁等16人拟具“儿少福法第九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
委员蒋乃辛等20人拟具“儿少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
第一百条条文修正草案”、
委员王育敏等28人拟具“儿少福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委员王育敏等24人拟具“儿少福法第四十七条及第九十五条条文修正草案”、
委员卢秀燕等29人拟具“儿少福法第四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
委员潘孟安等17人拟具“儿少福法第四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
委员王育敏等25人拟具“儿少福法第十五条条文修正草案”、
委员王育敏等22人拟具“儿少福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委员蒋乃辛等21人拟具“儿少福法第九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及
委员王育敏等20人拟具“儿少福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之一及
第八十八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案。
院会文书也只有肥滋滋的超级对照表,看到你吐都不见得捞的到重点,
这阶段也只能这样,先往下跳。
寻找儿少福法的三读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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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国会图书馆 - 最新通过议案
http://npl.ly.gov.tw/do/www/newRecord
我们目前还看不到儿少福法的修改资料...
既然立法院没有,那接下来是找中央主管机关,
中华民国的儿少福法施行细则主管机关是卫生福利部。
‧卫生福利部
立法院三读通过 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
http://goo.gl/Z646uz
Bingo,来看看附件内容吧:
查看儿少福法的三读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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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果然加入了新闻提到的卢秀燕主提案(932-16425)的项目:
“五、超过合理时间持续使用电子类产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然后在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范了第一项第一款到第五款: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为前项各款行为。”
接着在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则规范: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情节严重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也就是可以确定违反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 可以依据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罚 10000~50000。
既然确定新闻属实,条文也都有了,那接下来就是找问题。
‧932-16425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acecfc8cdc5cecec8d2cecdcf
去翻 932-16425 原文跟三读版差异,在 932-16425 中,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只
有限定第一项第一款到第四款,把第五款排除掉了,并增加第四项要求规范中
央主管机关,也就是卫生福利部负责电子产品种类认定、使用标准、管理办法。
但是在三读版本中,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全部一体适用,使得第九十一条直接可
罚,并且将另外规定这回事抽走了...
问题在哪?问题在法条修不完整,932-16425 原意是希望另外规范,另外罚,
结果却与其他项目一体适用,并且罚款变的跟其他比较重要的项目一样重。
那二读三读的时候立法委员在干嘛?怎么会修得这么乱七八糟?
接着要来翻 IVOD 纪录才找的到了...
立法院议事转播 IVOD 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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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面的讯息,我们可以知道是 2015-01-23 的会议记录:
http://ivod.ly.gov.tw/Committee#date=2015-01-23&page=1&type=movie&comt=19
........我只翻到这,接下来翻影片更耗时,我要先去吃午餐了Orz
希望能有人接力帮忙找出来问题是怎么回事。
作者: ECZEMA (加油!)   2015-01-24 13:26:00
你辛苦那么久 结果没结论 酱很容易被嘘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风喷射阿姆)   2015-01-24 13:29:00
原来是电子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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