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海这个BOT的部分好像只包含停车场
不知道能否用下列方式处理
其他的BOT弊案能用以下方式来做
BOT契约的法源依据是促参法
促参法第12条
主办机关与民间机构之权利义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依投资契约之约定
;契约无约定者,适用民事法相关之规定。
投资契约之订定,应以维护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为原则;其履行,应依诚
实及信用之方法。
立法理由:本条明定投资契约属民事契约之性质
若契约违反民事法或违反公益或公平合理
看起来市府只能走民事途径救济
不过实务上,行政法院目前的通说是将BOT契约认定为行政契约
不采促参法立法理由的解释(立促参法时还没有行政程序法)
BOT契约的法律性质是行政程序法的双务契约
若违反下列规定时契约无效
135条
依其性质或法规规定不得缔约者
137条
行政机关与人民缔结行政契约,互负给付义务者,应符合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契约中应约定人民给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给付有助于行政机关执行其职务。
三、人民之给付与行政机关之给付应相当,并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行政处分之作成,行政机关无裁量权时,代替该行政处分之行政契约所约
定之人民给付,以依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得为附款者为限。
第一项契约应载明人民给付之特定用途及仅供该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138条
行政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为人民,依法应以甄选或其他竞争方式决定该当事
人时,行政机关应事先公告应具之资格及决定之程序。决定前,并应予参
与竞争者表示意见之机会。
140条
行政契约依约定内容履行将侵害第三人之权利者,应经该第三人书面之同
意,始生效力
141条
行政契约准用民法规定之结果为无效者
光是契约内容不平等,就违反了135与137
如缔约过程未给予其他业者公平竞争机会,则违反138
如政府当初是以给当地人某些利益为理由而征收,契约却未依照承诺
很可能也违反了140条
如果北市府走行政程序法的途径,会比民事途径快很多
政府单方宣告契约无效就可以了,财团有本事就去打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