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一个法学检索好东西
裁判家 http://www.lawplus.com.tw/#searchAdvanced
不过好像要用facebook帐号登入才可以搜寻
输入男主角的名字 可以大概了解案发经过
其中有一段法官是这么写的:
‘被告屡屡寻找年幼女子,尤其是未曾有性交经验之年幼女子为性交对象,虽经被害人同
意,但伊所为与一般男女朋友因感情甚笃、情不自禁而犯本罪之情节,可说有天壤之别,
被告犯罪动机、手段充满恶意,仅把被害人当成自己泄欲之工具,并以夺取年幼女子第一
次性交经验为乐,自应严予惩罚;’
其实台湾的法官 还蛮敬业的
目前看了几件社会重大案件的判决文
感觉上 法官的判决都是有脉络可循的
所以别再没事骂什么恐龙法官了啦
他们也是很辛苦再写判决文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