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黑心食品商最多罚20亿
中央社中央社 – 2014年11月18日 下午4:26
(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8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
条文,明定食品业者违法添加、搀伪、假冒致人与死者,最高可罚新台币20亿元,且剥夺
不法利得,不受刑事罚限制。
日前大统长基食品厂股份有限公司混油案中,法院判决罚金,导致较高额度行政罚锾遭撤
销,为避免事件重演,法务部主张删除法人罚金刑、司法院反对,食安修法协商一再卡关
。
经9次朝野协商达共识,大幅提高罚锾额度,且全面提高刑度与罚金,区分剥夺不法利得
与行政罚锾,避免小罚金排挤大罚锾。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不肖业者添加有毒、有害人体物质、搀伪或假冒、使用未经许可
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有毒者,从现行处6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锾,改为6万
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锾,且增订条文没入或追缴业者不法所得财产或其他利益,主管机关
有相当理由认为处分人移转财物给第三人者,得没入或追缴第三人利益。
刑责部分,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将食品添加有毒物质、搀伪、未许可添加物、有毒食品容器
等犯罪行为人,从现行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800万以下罚金改为7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并科8000万以下罚金,情节轻微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80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重大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之虞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8000万元以下罚金;若
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若致人于死,
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2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5000万元以下罚金。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保留法人罚金刑,明定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雇人
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涉搀伪、假冒等罪,除处罚行为人,对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
项10倍以下罚金,意即若致人于死者,最高可处20亿元罚金。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增订,科罚金时,应审酌中华民国刑法规定,审酌犯罪行为人资力及
犯罪所得利益,如所得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时,得于所得利益范围内酌量加重。
修法后,未来不肖厂商违法添加、搀伪假冒可处行政罚锾最高2亿元,犯罪行为人将依犯
罪情节被处有期徒刑,且并科最高2亿元罚金,法人则可科最高20亿元罚金,且法院裁处
罚金时可在厂商不法利得范围内加重罚金,黑心厂商的不法利得也会被没收、没入或追缴
。
不法利得部分,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除应发还被害人,
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应追征其价额或以其财产
抵偿,但善意第三人以相当对价取得者,不在此限。10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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