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 "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之规定
法条不要引一半好ㄇ~~
二、本规范用词,定义如下:
(一)公务员:指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之人员。
依铨敍部96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62741639 号书函解释:
公务员服务法第24条所称“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及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包括服
务于行政机关及公立学校之职员(含聘用人员聘用条例及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
办法进用之聘雇人员)、公立学校兼任行政职务之教师、警察、现役军(士)官、依法令
从事公务之义务役士兵、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含受有俸给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监察人,
惟不包括纯劳工),以及担任政府投资民营事业机构且受有俸给之官股董事。
(二)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指个人、法人、团体或其他单位与本机关(构)或其所属机
关(构)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业务往来、指挥监督或费用补(奖)助等关系。
2、正在寻求、进行或已订立承揽、买卖或其他契约关系。
3、其他因本机关(构)业务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将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响。
下面讲那么多
结果根本连身份跟业务适用要件都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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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不得要求、期约或收受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餽赠财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
: 偶发而无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时,得受赠之:
: (一)属公务礼仪。
: (二)长官之奖励、救助或慰问。
: (三)受赠之财物市价在新台币五百元以下;或对本机关(构)内多数人为餽赠,其市价
: 总额在新台币一千元以下。
: (四)因订婚、结婚、生育、乔迁、就职、升迁异动、退休、辞职、离职及本人、配偶或
: 直系亲属之伤病、死亡受赠之财物,其市价不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
: 正常社交礼俗标准:指一般人社交往来,市价不超过新台币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
: 来自同一来源受赠财物以新台币一万元为限。
: 五、公务员遇有受赠财物情事,应依下列程序处理:
: (一)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所为之餽赠,除前点但书规定之情形外,应予拒绝或退还,
: 并签报其长官及知会政风机构;无法退还时,应于受赠之日起三日内,交政风机构处理。
: (二)除亲属或经常交往朋友外,与其无职务上利害关系者所为之餽赠,市价超过正常社
: 交礼俗标准时,应于受赠之日起三日内,签报其长官,必要时并知会政风机构。
: 公务人员受赠财物事件处理程序图
: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88813533141.pdf
: 连家送的红酒 绝对都是市价超过三千元以上 不是二十万元 不然就是四万元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119/317638.htm
: 纵使用最宽松标准来看 也就是假设 柯文哲跟救连胜文 没有关系的话
: "与其无职务上利害关系者所为之餽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