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遭受到黑心油的毒害, 而引起人民的恐惧与实害。在这么广大媒体的报导,而进入
刑事司法程序,究竟能否真正彻底解决食品犯罪的“健康安全”问题,抑或又是个转移焦
点的治标,甚至造成浑沌不清的问题?尤其涉及到为何把“食品健康安全问题”,变成是
“财产诈欺问题”,在证据上的焦点并不同。
一、食品安全争执的问题点:在于侵害到什么“法益”的问题?这些馊水油,吃了后,会
储存在大肠、肝脏,会产生致癌,会引起癌病。对此,大部分的人民会认为是“生命”、
“身体”法益为主要,也就根本就是属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而不是单纯的“财产安全”!法律人应该以符合人民所恐惧与实害的核心重点,选择法条
;而非只论以“财产的侵害”,认为是“诈欺罪”,让人民处于没有以《刑法》为“健康
保障”的余地。
如果一个人卖毒酒,喝了会变成瞎子,这个行为人应该论什么罪?如卖毒米糠油,则犯了
何罪?现在这些油,含有重金属、不洁物,您吃了会生病、致癌变,这又是什么罪?
基础事实对于被害人,都是相同的:都会伤到身体健康。这在《刑法》上除了故意伤害罪
外,还有过失伤害罪。除了作为犯外,还有不纯正不作为犯。可以发挥保障的效果!
整个主要争点显然不在于财产安全,但曾几何时,司法竟转质为“诈欺罪”;而不再是侵
害生命、健康的《刑法》法条?究竟如果馊水油只是“谋财”而已;那干嘛还要沸沸扬扬
争吵整个月,难道不是为了争取制裁“害命”的黑心行为吗?
应以健康法益为蒐证
如果要解决这类食品安全的方法,也是用辩证术解决,用“食安慰抚金”,来扬汤止沸,
来舒缓民怨,显然无法真正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安全。
换句话说,刑事司法走偏了,用一个不是主争议题的次议题来替代的话,则接下来会有用
更多的检验标准来表达安抚人民的疑虑的辩证解决术。
二、从因果关系分析:在黑心商品的伤害罪因果关系的证明,则虽然有前后手,但是该项
黑心有害物质之有无存在,很清楚;反之,诈欺财产犯罪的因果关系,则很复杂,在星级
餐厅与平价夜市的有无被骗,会有不同。
三、被害人人数不同:如果20人一起去吃饭,由其中一人埋单,则在伤害罪有20个被害人
。但在诈欺罪,则只有一个被害人。因而,如果以伤害罪论处,则被害人人数众多,应该
有千万人之多。但若以诈欺罪,则很有争议。
四、是否需要故意才能成立?在伤害罪,不限于故意,过失也可成立。但在诈欺罪,则一
定要故意才可。
五、待证事项的证据炼不同:由于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要求的待证事项的证据,只要“证据
戒指”就可以;但是在诈欺罪则因为待证事项的“证据炼”庞杂钜大,要证明行为人有用
诈术、被害人受骗、因受骗而交钱、受到损害,行为人有诈骗故意、有不法所有的意图。
在这么“庞大的证据项链”中,只要“任何一个环节”不能证明,则又是被告无罪的判决
。
其实,台湾的黑心食品戕害人民的健康,最简单的,就是以人民受害的健康法益,去蒐证
,并且就以侵害健康法益的伤害罪,为刑事诉追;如此一来,如果行为人的商品,没有侵
害健康之情事,就应该不起诉,或无罪判决。反之,如果该商品,会侵害人民健康法益,
则为何要转换为诈欺罪,徒增困扰,并且在法庭上争执的是财产安全被侵害,岂不怪哉。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刑事法教授
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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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一堆键盘法律高手不是说酸民法律素质很低,不能用身体生命法益下去判断?
很坚持只有诈欺罪的逻辑??快点出来打脸台大法律教授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