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因为一堆这样的 法匠
才会有许多光怪陆离的判决
"你扭他的手就可以让他把行窃的赃物留下来,那就不应该勒昏他"
话说,当你人身安全无虞的坐在家里上ptt时
当然可以讲得很理所当然
还理性思考咧
可是咧?在遇上犯罪场合时,那来的这么多时间给你衡量这么多?
小偷都直接朝你攻击过来了
你也不是透视眼,哪知道他身上有没有武器?
手上没拿不代表身上没有阿!!
几秒钟的时间就可以定生死
况且家里只有你一个男人可以与他拚搏
只要你倒了,老婆小孩就可能遭遇不测
这时候当然一定是想尽办法压制对方阿 让他无法动弹阿
不然还等他拿刀出来捅你?
前面有版友po另一个案例
小偷拿枪结果被屋主夺枪打死,屋主还被判刑
这也一样好笑
两个人在夺枪还要打手脚?
连警察都未必能打中了,你要一个民众只能打手脚就好?
一个小偷闯到家里来,还拿枪出来
你吓都吓死了,谁都一定是把他打到不能动为止阿
还在那里"不能勒昏他" "不能打头"咧
这些安全无虞的法官坐在那里嘴砲说:你应该要怎样怎样 不应该怎样怎样
根本是笑话!
怎么不自己亲身去遇看看,看你还能不能考虑这么多
※ 引述《deann (古美门上身)》之铭言:
: 简单来讲,就算是因为窃贼护赃而形成准强盗罪,也不会是考量你的防卫行为是否
: 过当的关键,因为无论是窃盗、抢夺、强盗都是财产法益而已。
: 如果今天屋主是因为要正当保护自己的财产法益,而侵害窃贼的生命法益。
: 就要来验证正当防卫的要件
: 紧急防卫情况存在、紧急防卫行为实施、出于防卫意思而为防卫行为
: 无论怎么验证,假如屋主就只是为了出于保护自己财产,
: 就对窃贼施以高侵害性的防卫行为,就很容易在客观上就会被认为显已逾越行
: 使正当防卫权所必要之程度而言,而构成防卫过当。
: 但如果这个例子,窃贼身上携带凶器的话,那此时屋主要防卫的就不是财产权了
: 而是生命权,屋主在客观上是要保护自己及老婆的身体、生命法益,对该现时拿着
: 凶器可能马上就要侵害自己的窃贼,以勒昏之方式作为手段防卫自己权利,
: 那当然要成立防卫过当机会就比较小。
: 有人说会说是紧急避难才有权衡法益轻重的问题,但忽略到法益的轻重影响的是
: 你可防卫行为实施的必要程度。
: 如果你扭他的手就可以让他把行窃的赃物留下来,那就不应该勒昏他,因为你的目的
: 是要防卫自己的财产,就应该用可以保护自己财产的必要程度为之。
: 所以关键就是在死亡的窃贼手上到底有没有拿着可以攻击人的凶器,如果没有
: 应该还是逃不了成立防卫过当,也就是可能以过失致死再减轻其刑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