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讲,就算是因为窃贼护赃而形成准强盗罪,也不会是考量你的防卫行为是否
过当的关键,因为无论是窃盗、抢夺、强盗都是财产法益而已。
如果今天屋主是因为要正当保护自己的财产法益,而侵害窃贼的生命法益。
就要来验证正当防卫的要件
紧急防卫情况存在、紧急防卫行为实施、出于防卫意思而为防卫行为
无论怎么验证,假如屋主就只是为了出于保护自己财产,
就对窃贼施以高侵害性的防卫行为,就很容易在客观上就会被认为显已逾越行
使正当防卫权所必要之程度而言,而构成防卫过当。
但如果这个例子,窃贼身上携带凶器的话,那此时屋主要防卫的就不是财产权了
而是生命权,屋主在客观上是要保护自己及老婆的身体、生命法益,对该现时拿着
凶器可能马上就要侵害自己的窃贼,以勒昏之方式作为手段防卫自己权利,
那当然要成立防卫过当机会就比较小。
有人说会说是紧急避难才有权衡法益轻重的问题,但忽略到法益的轻重影响的是
你可防卫行为实施的必要程度。
如果你扭他的手就可以让他把行窃的赃物留下来,那就不应该勒昏他,因为你的目的
是要防卫自己的财产,就应该用可以保护自己财产的必要程度为之。
所以关键就是在死亡的窃贼手上到底有没有拿着可以攻击人的凶器,如果没有
应该还是逃不了成立防卫过当,也就是可能以过失致死再减轻其刑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