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勇屋主 护孕妻 勒死悍贼

楼主: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4-10-27 16:18:34
简单来讲,就算是因为窃贼护赃而形成准强盗罪,也不会是考量你的防卫行为是否
过当的关键,因为无论是窃盗、抢夺、强盗都是财产法益而已。
如果今天屋主是因为要正当保护自己的财产法益,而侵害窃贼的生命法益。
就要来验证正当防卫的要件
紧急防卫情况存在、紧急防卫行为实施、出于防卫意思而为防卫行为
无论怎么验证,假如屋主就只是为了出于保护自己财产,
就对窃贼施以高侵害性的防卫行为,就很容易在客观上就会被认为显已逾越行
使正当防卫权所必要之程度而言,而构成防卫过当。
但如果这个例子,窃贼身上携带凶器的话,那此时屋主要防卫的就不是财产权了
而是生命权,屋主在客观上是要保护自己及老婆的身体、生命法益,对该现时拿着
凶器可能马上就要侵害自己的窃贼,以勒昏之方式作为手段防卫自己权利,
那当然要成立防卫过当机会就比较小。
有人说会说是紧急避难才有权衡法益轻重的问题,但忽略到法益的轻重影响的是
你可防卫行为实施的必要程度。
如果你扭他的手就可以让他把行窃的赃物留下来,那就不应该勒昏他,因为你的目的
是要防卫自己的财产,就应该用可以保护自己财产的必要程度为之。
所以关键就是在死亡的窃贼手上到底有没有拿着可以攻击人的凶器,如果没有
应该还是逃不了成立防卫过当,也就是可能以过失致死再减轻其刑办理。
作者: cattgirl (小喵超爱合购)   2014-10-27 16:19:00
生死交关 你能考虑这么多吗? 换成我也是先勒住
作者: b0d (我是大笨蛋)   2014-10-27 16:19:00
正当防卫doctrine未考虑 防卫行为情状总是千钧一发
作者: weirdgrape (葡萄搭捷运)   2014-10-27 16:20:00
过失至死 绝多数都能缓刑
作者: waloloo (ARIAxヨシノヤ )   2014-10-27 16:20:00
把家里的菜刀放在昏厥的抢匪手上
作者: b0d (我是大笨蛋)   2014-10-27 16:20:00
谁在跟你细思量怎样防卫不会过当 ㄏㄏ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6:20:00
强盗罪只涉及财产法益????
作者: akira00150 (アッー!キラッ☆)   2014-10-27 16:20:00
我一直觉得很奇怪 你怎么会知道你家厕所的陌生人是个
作者: laba5566 (最爱56家族 啾咪)   2014-10-27 16:21:00
你到街上打过一次架再回来看你这篇废文 看你能多精准
作者: akira00150 (アッー!キラッ☆)   2014-10-27 16:21:00
小偷而不是杀人魔..
作者: jayppt (绝代香蕉)   2014-10-27 16:21:00
放屁! 有人入侵你家 你还有空去细看他有没有带武器?
作者: solsol (乱风)   2014-10-27 16:21:00
大学生在当场可能都没办法考虑到啥法益
作者: james3409 (云风)   2014-10-27 16:21:00
你好像搞混紧急避难跟正当防卫囉,系正当防卫而不是
作者: sd09090 (河马阿河)   2014-10-27 16:21:00
出手太重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4-10-27 16:22:00
不要上过法律与生活以后就当自己是法律人了好吗
作者: james3409 (云风)   2014-10-27 16:22:00
不是紧急防卫,且正当防卫不考虑法益衡平性优
作者: kuo1102 (别来无恙)   2014-10-27 16:22:00
都是所谓法学专家在靠北的文字游戏
作者: jayppt (绝代香蕉)   2014-10-27 16:22:00
他吗的 直接开骂了 鬼岛就是鬼岛 这种人都有
作者: solsol (乱风)   2014-10-27 16:23:00
又不是透视眼知道口袋里面有没有刀
作者: jdklas (我想放假阿....)   2014-10-27 16:23:00
孕妇给我猫一拳就好 不用给我凶器
作者: sinnerck1 (Demonbane)   2014-10-27 16:23:00
屋主都先被攻击了 你还要他先停下来看有没有刀
作者: cattgirl (小喵超爱合购)   2014-10-27 16:24:00
陌生人进我家 都是生死交关
作者: mankaro (薰衣草森林)   2014-10-27 16:24:00
推认真文
作者: solsol (乱风)   2014-10-27 16:24:00
还要全场掌控,旁边有没有7武器板凳.花瓶.安全帽也要掌握到
作者: b0d (我是大笨蛋)   2014-10-27 16:24:00
人本身就是武器
作者: whalelover (哞哞哞哞王)   2014-10-27 16:24:00
他只是压制而已 我觉得这算侵害最小的手段了
作者: jayppt (绝代香蕉)   2014-10-27 16:24:00
何必被先攻击?有人敢入侵 就是干掉他才最能保护妻小安全
作者: whalelover (哞哞哞哞王)   2014-10-27 16:25:00
他又没有一直尻他的头之类的
作者: jayppt (绝代香蕉)   2014-10-27 16:25:00
入侵者想维护自己生命安全?那你干嘛入侵我家?
作者: MrDisgrace (粪箱ONE买うの?)   2014-10-27 16:25:00
屋主身上没凶器 还不是杀了小偷...= =
作者: ji394su33000 (一枝独秀不是春)   2014-10-27 16:25:00
不知道是不是漫画看太多总觉得勒昏这招不太夸张阿
作者: robart (左右手)   2014-10-27 16:26:00
陌生人进去我家就是生死交关了 谁知道他身上有无藏武器
作者: pierreqq (叶子上的风)   2014-10-27 16:26:00
对方一碰就死 阿不就连碰都不能碰了? 无脑小偷一堆吸毒
作者: voodist (小虫)   2014-10-27 16:27:00
别人都闯进你家了 难道你跟要他say hello送他走
作者: pierreqq (叶子上的风)   2014-10-27 16:27:00
身体早就坏的差不多了.. 要怎么跟一般人比?
作者: loveloser (不良猪)   2014-10-27 16:27:00
你发错版了 这种正经文要去专版 这边是八卦版 当然被酸
作者: nineveh (近水楼)   2014-10-27 16:28:00
如果保卫的是自己妻子的生命财产呢?
作者: pierreqq (叶子上的风)   2014-10-27 16:28:00
要动手之前 难不成先填健康调查表 以免防卫过当?
作者: risedance (思想猫)   2014-10-27 16:31:00
虽然各位乡民不能接受,但这篇文就是法律攻防的现实也没有什么立场,只能说法律就是这样子,不接受也没办法
作者: stry (S.s)   2014-10-27 16:35:00
这法律基层警察也很无奈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6:38:00
法律是不允许偷了东西就要人性命 但原案不都在拼搏了拼搏这个情状下 还只是偷东西不能要人命吗?
作者: solsol (乱风)   2014-10-27 16:39:00
但是法律又说现行犯人人可逮捕 啊~是用嘴砲逮捕喔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6:39:00
除非你说 他政在偷东西偷这个行为现实立即下 你扁死他
作者: cwind07 (恐龙时代)   2014-10-27 16:46:00
十足扯屁话 请问你如何知道他身上没武器 你知道郑捷被抓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6:49:00
所以你敢肯定 杀人致死的案例里面没有徒手?对方手上没凶器是要怎么要人命? 如果有案例证明徒手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你要?
作者: mvpdirk712 (Lumia 5566)   2014-10-27 16:50:00
嗨 古美门大大 何不支持法律人-哥大博士班高材生的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6:50:00
拜托一下好吗? 什么时候杀人要用凶器来证明 你找判例或司法解释来啊 骗人不懂法律?
作者: mvpdirk712 (Lumia 5566)   2014-10-27 16:51:00
连胜文连公子? 连公子很棒耶~别投光远惹啦
作者: echochrome (Angus)   2014-10-27 16:53:00
他凶器要是藏着枪 见面就赏你一发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6:53:00
光掐死的案例我就可以找几十几百个 徒手不能证 凶器?
作者: archon (内湖流川枫)   2014-10-27 16:54:00
徒手都能勒死人了,歹徒双手健全就算凶器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6:54:00
我已经打上故意杀人罪 你要玩文字游戏我没意见 光强盗最你说财产法益而已就已经是天大的笑话...你确定你懂法律? 请把强盗罪的构成要件说来听听不要半桶水响叮当最好法律要证明杀人 还一定要凶器 我都笑死那我如果用双手掐死你 你说呢?没凶器? 所以是杀人未遂? 噗...你........
作者: hosen (didi)   2014-10-27 16:56:00
肯定本文专业,可惜风向不对。
作者: mvpdirk712 (Lumia 5566)   2014-10-27 16:56:00
好不好嘛 投胜文一票嘛 ~啾咪咪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狮腹 赞叹蝨蝮)   2014-10-27 16:56:00
你怎么知道这贼在屋子什么地方预先放了一把手枪?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6:57:00
所以如果 歹徒掐死屋主 因为没凶器 所以不成立故意杀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狮腹 赞叹蝨蝮)   2014-10-27 16:57:00
好不容易抓到了,不用力压制,等他挣脱拿枪杀人吗?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狮腹 赞叹蝨蝮)   2014-10-27 16:58:00
又或者贼逃跑成功,改天回来杀人泄愤?不管有没有凶器,用力压制贼都是必要的贼如果体质太弱,受不了挂掉,那是贼自己的问题.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01:00
用手互相拼搏就一直指有财产法益 你是....就跟你说两人用手和身体互相拼搏 都涉及生命法益 还凶器什么啦...还财产什么法益啦
作者: SPEman (speman)   2014-10-27 17:02:00
请问:可能判伤害致死+防卫过当减轻罪责吗?用手勒脖子会被看成有主观伤害故意吗?还是注意义务的违反?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02:00
难道如果屋主不是海军陆战队退役 在拼搏过程中就不可能被歹徒掐死吗? 这跟凶器有什么关系?如果屋主只是个文弱书生..谁说不可能被徒手勒死的是屋主..法官不需要考量这种可能吗 以凶器为唯一标准...那部就是法匠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狮腹 赞叹蝨蝮)   2014-10-27 17:08:00
当事人都说怕压制失败会造成二尸三命了,你还在保护财产法益, 更新一下进度好吗?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08:00
那你刚又强调凶器 现在又说徒手要看部位? 那你的凶器?你根本在鬼打墙 胡扯现在有人说只听信屋主吗? 是屋主的立场也有50%可能是对的吧..是你在那里强调什么生命对财产 只看凶器 才好笑最好也最容易 跟本案有什么关系 本案就没有凶器再怎么容易有何关系 没有容易的徒手就不能审?那就好啊 那你强调凶器容易干麻 法官要权衡所有直接间街证据 这本来就是必要程序 还有什么比较容易的问题?你的文义根本想诱导别人认为没凶器 就成立防卫过当才是真的吧..被吐巢 才拉了一堆...ㄘㄟ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狮腹 赞叹蝨蝮)   2014-10-27 17:18:00
不听屋主说保护生命,难道听法官心证屋主想保护财产?非常时期拿命下去搏,是很正常的吧?
作者: m82 (消脂努力中)   2014-10-27 17:19:00
你这是认为180公分高的男人徒手不足以致人于死的意思?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狮腹 赞叹蝨蝮)   2014-10-27 17:19:00
而且把贼打死了,他们家变凶宅,是有什么好处?变凶宅他们家可能连住人都有问题,财产损失更大.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21:00
你文章明明写原本是防卫财产法益 如果有凶器才会变成
作者: kuo1102 (别来无恙)   2014-10-27 17:22:00
总之被害者不当贼不当强盗侵入人家家里.怎么会死?都说拘束贼的自由而不是要杀害他.意外弄死的. 怪屋主喔那操死洪仲丘的士官怎么不以杀人罪起诉?人死谁愿意?台湾法匠的可怕就在注重加害者的人权而少顾到被害者人权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28:00
那你文章就乱误导啊 实务低 跟从财产变成生命有什么关
作者: death204 (我爱萝莉)   2014-10-27 17:29:00
所以窃贼空手打不死人!?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29:00
系 实务低也不代表法官不该权衡所有直接证据
作者: mvpdirk712 (Lumia 5566)   2014-10-27 17:29:00
哈欠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30:00
也不是你突然一句 如果有凶器 就能当作唯一证据什的乱扯....贼身上携带凶器的话,那此时屋主要防卫的就不是财产权这句根本键盘法官....都讲法益了 只要互相拼搏就是牵涉生命法益 还有什么有凶器才转的笑话....证据力 跟容不容易有关吗 刑诉.....强盗罪 准强盗罪的构成要件 不就是 当场施以强暴胁迫如果不跟生命法益有关 哪来的强盗致死罪难到强暴胁迫要有凶器证明?我看你连构成要件是什么大概都不清楚吧强暴 就是以物理施暴 用手施以物理暴力 当然算强暴...跟生命身体法益无关? 我笑了...那是你根本从头就乱扯 通说根本没照德国 也没说正当房伪药权衡法益...德法又不是全参照..是你要扯法益防卫要才扯....正当防卫针对现实立即不法伤害 在台湾根本没有
作者: solsol (乱风)   2014-10-27 17:47:00
学生是躺或坐在地上不动 贼在跟你贼跟做在地上不动喔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47:00
通说或判例说要权衡法益 只有紧急避难有
作者: cwind07 (恐龙时代)   2014-10-27 17:48:00
郑节被压倒在地上时身上还藏有一把短刀 当时谁知道?若他
作者: solsol (乱风)   2014-10-27 17:48:00
拿学生比是懒觉比鸡腿喔 举例不要举鸟例子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48:00
没有的事 你拿德法来讲一堆就已经很扯..凶器容易不容易
作者: solsol (乱风)   2014-10-27 17:49:00
老师有没有告诉你举例不要举鸟例子,举鸟例子还不如不举例
作者: cwind07 (恐龙时代)   2014-10-27 17:49:00
突然抽出再捅 压的人是会再被捅 扯什么可以辨别有没武器完全是马后屁砲 你还是掂掂少胡扯吧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53:00
为什么紧急避难要权衡 因为 正对正 为什么正当防卫不用权衡 因为正对不正 这明明刑法就解释很清楚
作者: mvpdirk712 (Lumia 5566)   2014-10-27 17:54:00
在这边吵没意义 那你干么还跟别人键盘古美门
作者: dreamlink   2014-10-27 17:54:00
你对一个用徒手强暴物理攻击的人 你不施以最大物理反击这以常理来说也是在搞笑..又不是每个人都是黄飞鸿学过擒拿手..面对歹徒不法立即的徒手攻击 不以最大物理徒手反击 那就是找死而已...还要判断位置 暂停器?这样不叫生命受到威胁 不然什么才是...刑法 判案 也要符合一般大众客观认知标准 不是瞎扯难道我闯到你家 偷一颗苹果 突然被发现跟你扭打 你还要先想怎么样收力 怎么样不攻击重要位置...那才叫背离常理...你怎么知道 歹徒什么背景身分 你怎么知道他没学过咏春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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