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人一直说
外劳除了通婚 那有台湾的国民权力
台湾的乡亲阿 这才是要感到害怕的关键
今年9月24日 立法院内政与教育委员会联席会议
初审通过将现行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3条 “停留”改为“居留”
台湾对于 "停留" 的权力 我找了好久都没有什么资料
但是 "居留"就不一样了
除了还无法"投票"之外
其他的置产 考驾照 带老婆小孩一起游台湾 在台设立公司等等权力
只要有"居留权"都可以做
而且在这条法的最后还留给了行政院想不想 愿不愿意 核定的权力
行政院如果真的打算要做 只要一只行政命令或行政解释 台湾的民意
根本没有反对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