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导致嗅觉丧失 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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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姓男子车祸导致“嗅觉丧失”,认为符合刑法上重伤定义,请求54万元的意外伤害保
险理赔金,但保险公司以陈男鼻子外观未达保险契约中“鼻损”程度,拒绝理赔,陈男
告上法院请求法官主持公道,但法官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违背契约,判陈男败诉。
陈男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300万元,因车祸导致嗅觉丧失,他出示医院诊断书,
认为符合保险契约内容所示残障程度达“鼻缺损且机能遗留显著障碍者”,适用消保法
,同时也符合刑法重伤之定义,应属残障给付范围,要求保险公司依约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陈男车祸伤势与保险契约条款残废程度不符,必须因“鼻部缺损”
(指鼻软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损程度)所造成的“嗅觉机能丧失”,否则不予理赔,陈男
鼻部外观并未有任何缺损,要求该公司给付残废保险金,并无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