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针对道路埋管与检修的一点意见

楼主: watermind (晴天)   2014-08-10 22:41:05
个人觉得这文还不错
就转来了
埋管后当然可以检修,检修方式很多也分很多层,一般较常用的是利用(DC)电位检测的方
法,也就是所谓的阴极防蚀检测的方式,较其他方法简便,但容易受管路浸水影响至测试
失效,此法可作为第一线测试。
第二阶测试可利用充填水或其他液体(有与原运送化液反应的限制),灌满饱压后量测是
否有压力下降现象,如有压降,表示有渗漏,亦可做为管路耐压测试,目前我国CNS常用
为Fs3,就是如果额定使用压力为10 Psi则需保压30 Psi不渗漏才算安全,依巴斯葛定律
,管路内安装的每个压力传感器之压力需相同(理想情况),如有区段压力下降则表示破损
。美规跟日规多为Fs4或以上,压力测试也可使用惰性气体充填,一般常用氮气。因为氮
气容易取得、便宜且为惰性活性低、稳定,不会与原化液产生化学反应。
一般常见手中拿的地底探测器是在探测"位置"不是了解管路状况,也无法寮解管路是否
有锈蚀。
第三阶段可使用管路内探测装置,有如人体肠道探测胶囊,前进器向一条蚯蚓可自由前
进后退,装设有电磁感应设备,除可同时看到管路内影像,也可知道管路金属壁厚(利用
电磁场),算是最完善的设备,但使用价格较高。
家都希望政府把事情管好,但政府亦是依法办事,目前我国并未规定石化管路须强制检
验后报主管机关核备,而是采放任式的 "自主管理" ,如果业者不好好自主管理,那倒楣
就是人民,所以主管机关(石油、石化目前为经济部)应放弃采"自主管理"政策。
目前为何会(中央与地方)推来推去,主因为石油、石化管路之主关机关为经济部,而道
路使用之主管机关为地方政府,中央管路经过地方土地路权时,将来职责如何区分,中央
主管机关具有提案立法及督导事物的权利,可将管路管理权委托给地方,这样一来,管路
管理权跟路权就可以集中在一个人(地方政府)身上,就没有事权分散区分不清的情况,其
实一般民众真的很难懂,到底主管机关是什么,一般人只知道就是政府,但任何中央或地
方官员都很清楚区分方式,因为很多东西都是这样做的(中央建置好后移交地方管理),现
在是一个(主管机关)没说清楚要给谁管还是要自己管,一个(地方机关)是当地的,比谁都
该责无旁贷,确因中央未明确(分配)就装死,这不是这次经济部跟高雄市的问题而已,而
是全国各县市石化管线皆然。
无良的业者 + 怠慢的中央主管机关 + 装死的地方机关 = 悲剧
建议如下:
1.主管机关(经济部)应立即提出行政院会向立法院提案(地方政府并无立法提案权),石油
、石化管线纳入强制定期检验,检验结果报请指定机关核备,并接受监督及罚则。
2.招集地方机关寮解地方立场后,将管路稽查及监督权委管地方政府执行(主管机关经济
部仍保有稽核、审查权力以维持重大工业整体性),并将地方政府需求纳入立法。
这个只要是官员都懂,但为何不立法,因为会增加营运成本得罪业者,谁敢,就像现在
中央不愿意公布全国管线图资一样,会得罪房地产业者。
来源:http://ppt.cc/Geod 讨论串
作者: wcontainer (watercontainer)   2014-08-10 2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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