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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修法 村民可罢免村官
(中央社台北28日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2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25日修订选举办法,
只要一村1/5以上有选举权村民,或1/3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就能提案罢免村委会成员。这
项办法预定10月1日实施。
这项新修订的选举办法还增加一条规定,只要参与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活动或
包庇、纵容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行为的村委会成员职务,也将自行终止。
由于中共对新疆采取驻军及进驻宗教中心等高压统治模式,导致大陆各地发生许多维吾尔
人参与的爆炸攻击、开车冲撞与砍人事件。新疆人大常委会为此通过上述选举办法,引起
各界关注。
中新网今天引述新疆日报报导,新疆自治区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
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简称“办法”),对村官选举罢免及终止职务等作出
规范。
“办法”规定,一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透过书面
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办法”要求,村委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委会工
作者,乡级人民政府可提出罢免建议;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成员有权申辩;罢免村委会成
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并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
在村委会出现缺额情况下,这项“办法”说,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办法”还规定,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或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报复者,村民
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政府或县级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检举,由乡
级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为改善村委会年龄老化、知识结构偏低情况,“办法”也提出鼓励青年、大学生到基层工
作的规定。10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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