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展元主播:郭冠英如爽退 号召拒投国民党

楼主: success0409 (贡糖新衣)   2014-07-10 20:18:55
虽然我发完这篇文铁定被打成蛆
但事实是怎样
我必须要讲
讨厌一个是非不分的政党
不代表自己也可以是非不分
“当你对抗著怪兽,自己也逐渐变成对抗怪兽的另一头怪兽;
当你凝望着深渊,深渊也正凝望着你。”
※ 引述《heal55 (继续努力)》之铭言:
: 标题: Re: [新闻] 展元主播:郭冠英如爽退 号召拒投国民党
: 时间: Thu Jul 10 14:37:08 2014
:
: 小弟要来打蛆蛆的脸了
:
: : 嘘 s410294:违反哪一条法律你举出来 07/09 13:38
: : 我有说违反哪一条法律吗? 你可以不要跳针吗?
: :
: : → frogha1:外来的统治集团殖民本地人, 所以才会理所当然把党职并公职 07/09 13:38
: : → sexygnome:法律哪一条规定党职可并公职?那公司的年资可并公职吗? 07/09 13:45
: 现在党工可能都太年轻 不知道早期是可以党职并公职的
: 包括连战 宋楚瑜 关中 胡志强 都有喔
: 法条来了 一开始党职可以并入公职年资
: 1971/9/17,“中华民国民众服务总社”发函给考试院的一纸文书,检奉的“党职并公职”年资互相采
: 计要点,载明:中华民国民众服务总社服务地区包括台澎金马及海外侨社,大部分业务是受政府委
: 托办理,其总社及所属省市服务社各级专职人员的任用、升迁、叙薪、考绩、奖惩等办法
: ,都是比照政府有关法规订定,实质与公务人员并无差异,为奖励忠勤及便于与公务人员
: 交流互调计,总社及所属省市服务社各级专职人员具有法定任用资格者转任政府公职时,
: 拟请比照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团、中国大陆灾胞救济总会及亚洲反共联盟总会等社会团体专
: 职人员服务年资,于转任政府公职时予以采计案例,核叙相当职级,采计原有年资。
:
: “民众服务总社专职暨公务人员服务年资互相采计要点”虽然在1987年12月3日废止,但
: 国民党执政的考试院又在1988年9月第一八五次会议通过决议 (简称一八五决议):“有关
: 采计要点废止前,已由党职人员转任公务人员者,依法令不溯既往原则暨基于保障既得权
: 益的观点,于退休、抚卹时,仍得并计党务年资,但采计要点废止后始转任公务人员者,
: 不得并计党务年资。”
:
: : 嘘 threebig:中立选民的护航已经没招了吗 哪条法律说可以党职并公职 07/09 21:33
: 打你的脸了 要出来道歉了吗?
:
:
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差异
前者是必须由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始得生效
后者为行政机关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制定的规则
我刚才去查了一下
此要点应属“行政命令”
要玩话术的话,完全没打到脸
"国民党所辖单位“中华民国民众服务总社”以机密速件发函给考试院"
顶多是行政命令性质
不至于法律位阶
除非这道公文确实是由立法院(或是当时的国民大会通过)
再经由总统公布
否则它怎样也不是“法律”
只能属于行政机关通过的行政命令
当然它确实是违反法律,理应不得生效且即应废止
当然它确实是违反法律,理应不得生效且即应废止
当然它确实是违反法律,理应不得生效且即应废止
喔对了
行政命令和法律的概念
高中公民应该有教
我老一点
国中三年级公民就教过了
这是常识
作者: Morrislakbay (莫里斯四方报)   2014-07-10 20:20:00
白讲的 他们听得懂 早就也变成689了
作者: Atwo (A兔)   2014-07-10 20:20:00
党工下去领
作者: pfish9130 (猪头~)   2014-07-10 20:20:00
党职并公职完全合法也是常识~就是法令不合理 合法的污钱所以才反对
作者: krisher (慢速娃娃车司机)   2014-07-10 20:21:00
所以这根本不是法,看到了没,这根本不是法,是行 政 命 令
作者: Blitzcrank (Power up ready to serve)   2014-07-10 20:21:00
所以你觉得他该爽领吗?
作者: vajra0001 (闲邪存诚)   2014-07-10 20:21:00
党职并公职合法在哪里?
作者: tkfc5566 (tkfc5566)   2014-07-10 20:22:00
行政命今大于法律啦…不然过那么久了怎不还钱
作者: indium111 (#ttyhg)   2014-07-10 20:22:00
哪天KMT下了一道总统可无限任期的命令也合法吗?
作者: krisher (慢速娃娃车司机)   2014-07-10 20:22:00
因为它不是法, 所以根本没有 "党职并公职" 这种事, 是吧?
作者: SuperUp (( ̄▽ ̄#)﹏﹏)   2014-07-10 20:22:00
不合法就立法嘛,再不然用宋朝律法呀 ^_<
作者: taot917 (每天一点新鲜)   2014-07-10 20:22:00
领300
作者: s410294 (暖囊)   2014-07-10 20:22:00
好啦 党工下去领400拉
作者: indium111 (#ttyhg)   2014-07-10 20:23:00
啊~我忘了,KMT早就干过这种事情了
作者: radi035 (阿富)   2014-07-10 20:23:00
马英九不合法 修法转弯就合法了
作者: STi2011 (鸟王达)   2014-07-10 20:24:00
请问 KMT所辖的单位 算是"政府行政机关"?
作者: fukinhot (抱歉粗口我怕热)   2014-07-10 20:24:00
所以你解释这个干嘛 我简单一点说国民党不管好自家人结束
作者: vajra0001 (闲邪存诚)   2014-07-10 20:25:00
党工出笼嘘 可见被你踩到痛处了
作者: WilliamWill (威廉威尔)   2014-07-10 20:28:00
你怕被打成蛆,但你打别人成吱,我不懂你为何堕落?当你对抗著怪兽,自己也逐渐变成对抗怪兽的另一头怪兽可怜...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0:29:00
虽然这是文字游戏 但是还是说一下行政命令本身算是广义的法律...
作者: STi2011 (鸟王达)   2014-07-10 20:30:00
有没有考试院都不得不遵照办理的巨兽之八卦?
作者: ayeae (邱三小朋友)   2014-07-10 20:30:00
懂一点法则就在这里乱屁
作者: indium111 (#ttyhg)   2014-07-10 20:30:00
蒋光头自己下命令给自己延长总统期限,历史没念过吗?
作者: Szss (Not yet)   2014-07-10 20:33:00
怪兽都还没死 就在担心变怪兽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0:34:00
法律依位阶分类可分为 宪法、法律与行政命令 这也是公民教的不是 = =
作者: Szss (Not yet)   2014-07-10 20:34:00
不要想得自己很伟大 怪兽死了再来拿俏啦
作者: STi2011 (鸟王达)   2014-07-10 20:35:00
行政命令不是上级对下级吗? 那..比考试院还大的是...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0:37:00
只要当时法源有保留解释空间 那还是有很大可能是合法的
作者: JOHNJJ (囧丁丁)   2014-07-10 20:37:00
不知所云
作者: siriusx (天狼星)   2014-07-10 20:37:00
用领钱来换发这种文勉强算还懂尊严 连钱都没换......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0:38:00
亦即命令本身具有跟法绿一样的强制力
作者: pondaha (pondaha)   2014-07-10 20:40:00
你说的是对的,但是风向不对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7-10 20:41:00
我不懂了所以党职并公职 有 但没有"法律"支持 这样?
作者: jim102125 (d d )   2014-07-10 20:42:00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0:42:00
原PO可能没有很清楚一般法律跟行政命令的差别 除了产生方式的不同外 一般法律多是一般性规范 行政命令则包含执行的细节 所以只要授权法源保留解释空间 该行政命令就算合法 所以广义上才会认定命令本身也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7-10 20:45:00
所以问题出在哪里?有人拿生效(?但不应有效命令来笑人?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0:45:00
表示啥? 表示当时法源"保留解释空间"呀
作者: seaping (())   2014-07-10 20:46:00
宪法等同法律啊,最高位阶的法律,行政命令也是,最低位阶的法律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0:46:00
然后依据不朔及继往原则 让过去的人就地合法
作者: srxnx (烟雨)   2014-07-10 20:46:00
六法全书的六法是哪六法? 不然你说看看你所谓法律是啥
作者: seaping (())   2014-07-10 20:47:00
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吧@@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0:47:00
不会有人这样讲... 只会说具有法律效力 = =就跟会说宪法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一样 = =
作者: siriusx (天狼星)   2014-07-10 20:49:00
废话 没领钱又昧著良心不是更没尊严 懂?
作者: seaping (())   2014-07-10 20:50:00
而且你要说党职并公职的命令不合法,还得看当时他上面是否真的有相互抵触的条文才行
作者: srxnx (烟雨)   2014-07-10 20:52:00
所以刑法、民法都不是法律 因为他不叫"法律" ??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0:52:00
法源授权考试院制订并执行该命令 则该命令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 seaping (())   2014-07-10 20:53:00
所以你太狭隘了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0:53:00
所以你根本不清楚你说出来的话的意思...行政命令之法律效力为法律授权 你可以这么看 所以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是法律授予他的 所以行政命令有没有法律效力 当然有啊 你有什么问题吗?所以在命令不违背法律的状况下 可视同法律
作者: nadekowang (库特わふ)   2014-07-10 20:57:00
重点不就是国民党乱搞违法 感觉原po只是想炫耀自己懂法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0:57:00
你可以为被宪法吗? 你可以违背刑法吗? 所以法律效力有差吗?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7-10 20:58:00
又是篇搞不懂重点的文章阿就是不合法啊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0:58:00
不然宪法干嘛有个"法"字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7-10 20:59:00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0:59:00
... 你真的懂法律效力的意思吗 = =...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7-10 21:00:00
国中的公民都教了"行政命令"是法律,只是位阶不同你可以拿你的国中毕业证书出来看看吗?你文章就搞不清楚状况,根本没重点好吗?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1:01:00
既然叫法律效力就是说他有没有效 怎么会抓两个同位阶来问
作者: seaping (())   2014-07-10 21:02:00
一般只有广义狭义,你要说一个最狭义那是不是要有一个最广义?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7-10 21:02:00
http://youtu.be/h5i79qf-FT0 从0:15开始看啦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1:02:00
私人公司是公机关 = =...
作者: seaping (())   2014-07-10 21:03:00
拿出来扯的三个就有两个狭的,不是狭隘是什么?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1:04:00
法律效力跟"公权力"有关 是法律赋予政府治理的权力这不是法治国原则的常识 = =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7-10 21:05:00
人家说爱文芒果跟金煌芒果都是芒果你在那边跳针只有"爱文芒果才是芒果"2到底是谁打谁脸啊?中华民国的国民基本教育就说了─ 行政命令是法律就你一个人在那边说不是法律你那么厉害要不要自己出来建国办国民教育啊?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1:10:00
就说没有宪法效力 只有法律效力你有问题吗?
作者: seaping (())   2014-07-10 21:10:00
另外私人公司的内规不是法律,因为它不在法的位阶关系里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1:11:00
在正常状况下三者只要没有授权上的问题都会说具有法律效
作者: seaping (())   2014-07-10 21:12:00
倒是比较接近契约关系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1:12:00
力 不会有啥命令效力还是宪法效力 懂?另外你要说等同宪法也是可以 因为他规范的都是公权力
作者: seaping (())   2014-07-10 21:14:00
话说回来,和这么狭隘的人谈这些似乎有点浪费时间,还是算了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1:15:00
只要具有合法授权 都是赋予国家公权力的依据 其效力并没有差你不要自创名词阿XDDDDD所以你的宪法有效 刑法无效是这个意思吗XDDDD到头来你还是没搞懂效力的意思啊 他只是说有没有效而以呀阿就都有效啊 都具有法律效力不是 不然你去违看看呀
作者: krisher (慢速娃娃车司机)   2014-07-10 21:21:00
看了这一篇的争论,我终于有点明白,为什么这么多恐龙判例了
作者: cangming (苍冥)   2014-07-10 21:22:00
因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可以做为法律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