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xyz1981 (永远的反对党!!)
2014-07-05 09:39:23※ 引述《gjsjhang (台湾杉-Biang)》之铭言:
: 政府管太多:三审须请律师“逼穷人弃权”(Apple)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705/35939156
: 【记者许淑惠╱综合报导】张姓男子因医疗纠纷提告要求医院赔偿,他无业名下无财产,
: 没钱打官司,向法院声请诉讼救助,盼暂时免缴裁判费、继续打官司,但法院以他未说明
: 为何无法工作,驳回他的声请,张不服提抗告到最高法院,却被要求须雇用律师才能抗告
: ,另名王姓民众也有类似情况,气骂就是没钱才要帮忙,政府这种规定实在不合理、管太
: 多。
: 王男先前控告苗栗县选举委员会而声请诉讼救助,希望暂时免缴裁判费被驳回,因而提起
: 抗告到三审,但法院回复,却要求他委任律师,或以具律师资格的关系人当代理人协助打
: 官司,才能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且须先缴纳1千元裁判费。
: 王男不满表示,“就是要申请诉讼救助了,哪里有钱请律师、缴交诉讼费用?”
: 另名王小姐则因纠纷与他人打官司,也准备上诉三审,她认为“我的案子并不难,自己也
: 有能力写状纸,却得花钱找律师,这简直如同变相逼我放弃三审诉讼的权利,管太多了。
: ”
: 除非本人是律师
: 律师徐承荫表示,《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一规定,对于第二审判决上诉,上诉
: 人应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但上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师资格者,就不在此限。另
: 外,上诉人的配偶等亲属,若有律师资格,经法院认为适当者,可当诉讼代理人,即不须
: 委任律师,否则不论是上诉人或被上诉人,依此规定,只要是民事案件要上诉第三审,除
: 了不得上诉的案件以外,都得委任律师。
: 【司法院回应】
: 司法院民事厅厅长陈骏璧表示,第三审是法律审而非事实审,法律审的要件严格,所以有
: 必要须由具备法学素养及实务经验者,才能胜任,因此立法才会如此规定,有些民众或许
: 认为诉讼救助案件提抗告很简单,为何一定要委任律师?但那只是部分上诉案件的类型,
: 多数如选任临时管理人、停止执行等案件,法律构成要件很复杂。
: 三审非辩论事实
: 此外,若是上诉三审的案件需要言词辩论,已非针对事实辩论,而是针对法律要件,更需
: 要具专业法学素养。所以,当事人就案件应该稍做判断,衡量上诉必要性,也可避免浪费
: 司法资源。
说穷人无法打官司 这点在台湾几乎不成立,
台湾的法扶制度相当完善,甚至已经到有点被滥用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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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f.org.tw/tw/b1_3_1.php?idno=832
法扶会放宽无资力认定标准,扩大法律扶助范围!
发布日期: 2012-01-03
(台北讯)法扶会新修正通过之《受法律扶助者无资力认定标准》已于100年12月30日经
司法院核定通过,自民国101年起开始实施(标准表,请参附表)。法扶会无资力认定标准
本次之修正,主要是考量台湾社会经济情势之变动,放宽(调升)每月可处分收入及可处分
资产之认定数额。以台北市为例,原标准规定家庭人口数为二人户时,每月可处分收入标
准为28000元,新标准为37510元。此外,也考量社会救助法已将中低收入户纳入保护范围
,法扶会于本次修正亦将中低收入户纳入扶助范围,未来民众若持有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
户的证明文件,法扶会将不审查其资力。
此外,法扶会为保障原住民族群的权益,未来针对原住民申请人,若其名下有不具经济效
益的原住民保留地,将不列入资产计算项目。此项修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避免原住民族
群因拥有这些没有经济效益的土地,无法通过法扶会的无资力认定标准。
法扶会为了照顾身心障碍、妇女及其他弱势民众,也参照社会救助法的规定,增订若因照
顾身心障碍或受扶养亲属导致无法工作,或妇女因怀孕或怀孕期间经医师诊断不宜工作,
及“受监护宣告”的申请人,可以推断其没有工作收入。让身心障碍、妇女及其他弱势民
众不致因上述的状况,而无法获得法律扶助。
法扶会表示,本次无资力认定标准的修正,主要是考量目前社会经济变动的状况进行修订
,希望修订之后,能够提供更全面性的法律扶助,照顾更多的弱势家庭及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