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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福特饭店事件进展:
本办公室跟警方连络,警方表示这是“饭店报案”,因为要求住客离开,住客不愿退房所
以由航警局派了一名男警,五名女警到场。将此定调为因“报案”而到场的纠纷。航警局
表示并非他们破门,是“饭店的人”自己破门。据说稍晚航警局会发声明,我们也会继续
查证警方说法是否属实。
不过看影片中警方一直说根据观光局规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请没有登记的人离
开”,却说不清楚是什么法的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
本办公室又打电话给观光局确认,他们说跟登记有关的的条文是
《观光业旅馆管理规则》第十六条:
观光旅馆业应备置旅客资料活页登记表,将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记,并送该管警察所或分
驻 (派出) 所,送达时间,依当地警察局、分局之规定。
前项旅客登记资料,其保存期间为半年。
旅馆业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
旅馆业应将每日住宿旅客资料依式登记,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适当方式,送该管警
察所或分驻 (派出) 所备查。
前项旅客住宿资料登记格式及送达时间,依当地警察局或分局之规定。
第一项旅客住宿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为一百八十日。
第二十七条:
旅馆业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报请当地警察机关处理或为必要之处理。
一、携带枪械或其他违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杀迹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馆内聚赌或深夜喧哗,妨害公众安宁者。
五、未携带身分证明文件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住宿者。
六、行为有公共危险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但关于前两个登记每一位入住者的规范,观光局表示他们本来因为警政署的“流动人口登
记办法”而增订的,而警政署已经在97年废止这个办法。观光局本来有因此而去要求说他
们可不可以也把这两个条文拿掉,但警政署表示希望观光局继续留着。
这个关于登记的问题,台湾人权促进会在2011年出版的影子报告当中也曾提出违反隐私权
之批评。(详见该书第167-1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