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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度易字第373号被告李盈叡毁损案件新闻稿
本院判处被告无罪,主要理由为:
一、【构成要件不该当】:
被告李盈叡拆卸成功大学光复校区衔牌上之“KUANG-FU”英文字体8片,但该英文字体于
扣案之时仍属完整,其外观、形体均未受到物理上之损害或破坏,字体亦清晰可辩,上开
衔牌本身,除英文字体拆除,在衔牌表面留下残胶外,并未留下任何损伤,显见该物尚未
达毁弃、损坏之程度。上开英文字体经成功大学重新黏贴,即可继续使用,回复其可用性
所需付出之时间、金钱成本极低,故该物之效用并未丧失或达不堪用之情形。被告李盈叡
之行为,既未造成衔牌本身毁弃、损坏或致令不堪用之结果,与刑法毁损罪之客观构成要
件已有未合。
二、【不具违法性】:
被告李盈叡以徒手方式拆除成功大学衔牌上“KUANG-FU”英文字体,依证据可认为被告是
希冀借此一行为抗议成功大学对于南榕广场命名事件之处理,且此一手段与其欲表彰之抗
议议题之间,具有实质且合理之关联性,而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为接收言论之他方所理解。
本院无权评价成功大学校方取消广场命名活动是否合于该校内部程序,但被告李盈叡之言
论,除表达其个人对于校方使用同具政治意涵之“光复”二字作为校内公共设施命名之反
对立场外,更主要之目的实在于抗议成功大学对于师生投票结果之处理方式。其对于上述
议题之言论,依其类型而言,为监督公众事务之言论,此种言论在公共事务的讨论过程中
,得以提供不同思想或意见,使大众获取多元观点、资讯,更呼应民主政治程序中所强调
之资讯公开、充分思辩之宗旨所在,法律自应给予高度的保障。而成功大学因被告李盈叡
之行为所受之侵害,为一亦受宪法保护之财产法益。其受损之衔牌,非有不能回复原状或
难以回复原状之情事,亦得以数额不高之金钱替代加以赔偿。本院就此二种基本权利之性
质、欲表彰之意义、限制之结果,两相权衡之后,认为成功大学之财产权,在面对被告李
盈叡言论自由之时应该退让,以刑罚相加被告李盈叡上开所为,在个案适用中将违反宪法
保障基本权的精神。据此,堪认本案有超法规阻却违法之事由存在,被告李盈叡之行为应
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存在,纵其构成要件该当,亦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