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ta (llll)》之铭言:
: : → tjtjtjkimo:收费员 那里能主张信赖保护,不是只就知道一年一聘了 06/08 23:49
: : → tjtjtjkimo:而且高工局于合约到期时,以业务变更不再续聘也没错阿 06/08 23:52
: 这题不能用”信赖保护”来解,
:
: 要用 ”宪法工作权”+”劳基法第九条定期契约” 来解
: 什么叫做定期契约呢?劳基法第九条,
: 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
: ====> 大致上来讲,是一年内会结束的工作(比如说,农场摘水果,
: 摘完今年就结束or年底工厂旺季赶工),才能认定是定期契约
: 换句话说, 恶老板一年一聘, 连续这样聘20年,
: 这是定期契约,还是不定期契约 ===> 不好意思, 这是不定期契约
: ,视同正式员工, 该有的年资,休假全部都要给
: 回过头来看,
: 高工局虽然一开始讲, 这个工作,会裁撤,
: ===> 然后自己行政效率差,搞了10几年,电子收费才上路。。
: 劳基法该给的权利当然不能少
: ...... 这十几年下来, 这些人已经是高工局的员工了
: ps: 其实高工局当初 ”每年”固定洗掉, 重新考,
: 就不会有这个问题 ===> 符合劳基法定期契约的定义
刚刚看了新闻,发现目前争执的点是收费员希望远通能履行保证聘用5年
的承诺,所以希望远通把钱都预先提存,避免远通用其他手段逼员工离职而只能领
5个月的资遣费
如果是新闻说的是事实,那收费员似乎不是要叫国家让他们担任约聘雇人员
而大家探讨身分,回归法制面来说,当初进用的法规如果是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
雇用办法,那他们就是等同约聘雇人员,属于行政契约,不适用劳基法,依规定解聘就没
啥救济管道。
倘若当初是以私人雇佣契约进用,则适用劳基法,就可能变成我前面说的可能能当临时
人员,一年一聘,基本上不犯大错可以干到65岁退休,依学历叙薪,年资不能加薪,月薪
不超过两万,不知道他们要不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