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天做成司法院第721号解释【政党比例代表选举案】肯认当前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
1、2项关于单一选区两票制并立制以及政党比例代表门槛制度设计之合宪性。当中对于5%门
槛之设计,大法官认为:“ 系争宪法增修规定二关于百分之五之政党门槛规定部分,虽可
能使政党所得选票与获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选票不等值之现象。惟其目的
在避免小党林立,政党体系零碎化,影响国会议事运作之效率,妨碍行政立法互动关系之顺
畅,何况观之近年立法委员政党比例代表部分选举结果,并未完全剥夺两大党以外政党获选
之可能性,是系争宪法增修规定二有关政党门槛规定部分,既无损于民主共和国与国民主权
基本原则之实现,而未变动选举权及平等权之核心内涵,即应属修宪机关得衡情度势,斟酌
损益之范畴,自未违反上开自由民主宪政秩序”。
大法官在第340号解释中曾谓:“使小党林立,无助于政党政治之健全发展”,现在于本号
解释中又再度针对政党比例门槛认为:“其目的在避免小党林立,政党体系零碎化,影响国
会议事运作之效率,妨碍行政立法互动关系之顺畅”。但是大法官从来没有认真交代小党林
立对台湾究竟会有什么坏事,非得要用尽各种手段去防免,而只是千篇一律讲述其公式化的
理由。然而,小党林立真的会如大法官所说的造成政党体系零碎化,影响行政立法互动关系
?只有34席的不分区立委,就算取消5%门槛也拿不到两席,这国会中不到两席的席次在大法
官眼中竟然有如此大的破坏力?
德国的国会选举中之所以设下政党5%的得票门槛,是因为在其内阁制之运作底下国会必须担
负组阁之任务,倘如威玛共和时期般小党林立,恐将无法产生稳定多数所支持的内阁而造成
政局不稳。但我国立法院并不负担组阁的功能,即使是在第四次修宪之前亦只是对总统的提
名人选有同意权,再加上没有不信任投票之设计,从而根本不会有无法产生内阁或内阁存续
不稳定之疑虑。而现行增修条文之下,立法院甚至对行政院长人选无同意权,虽然有不信任
投票机制存在,但门槛之高,根本不是几个一两席的小党所能左右,又何来小党恐造成行政
与立法之龃龉而阻挡小党进入立法院之正当性可言?又退万步言,即使小党成为倒阁案中的
关键少数,这又何尝不是我国宪政制度之正常运作?还是大法官认为当前倒阁案与解散国会
从未成功才是“政治稳定”的象征?
在立法委员人数仅113人的今日,并且看看我们现在的政治乱象,我们该思考的不是担心小
党太多,而是是否应该让更多元的声音进入国会来反映真实民意,但大法官本件解释却仍停
留在第340号解释时代“避免小党林立”的思考逻辑,十足令人遗憾。也令人不禁想要知道
,这群大法官内心的民主图像为何。
出处:http://blackdickpower.blogspot.tw/2014/06/blog-post_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