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员诉求政府安置 高公局:经评估不可行
记者彭梦竺/台北报导
国道计程收费上路后,收费员也宣告失业,虽然交通部高公局有则请远通电收转置有意转
职的收费员,不过许多收费员不满远通的安置,到交通部陈情,希望高公局可以出手安置
。对此,高公局今(5)日表示,经过两次邀集相关单位及学者研讨后,都表示这个诉求不
可行,相关报告已送交交通部。
国道收费员自救会诉求,希望可以由政府专案安置,以及优于法令计算资遣费。高公局在
5月7日及5月30日两次邀集相关机关、专家学者及法界人士开会研讨,出席单位及专家学
者从法律面、政府组织面、经济面、技术面、社会面分析探讨,都表示并无可行性。
国道收费员自救会提出诉求后,劳动部在5月9日召开协调会议,请高公局6月13日前提出
可行性分析报告,高公局表示,报告昨(4)日已送交交通部。经综合各单位,以及专家学
者评估自救会的诉求不可行原因有三点。
高公局指出,第一点,因为国道收费已由人工全部改采电子方式,在102年底是依劳基法
第11条第4款“业务变更”事由,终止与收费员的契约关系,高公局与收费员双方间契约
关系业已终止,契约终止后法律上高公局并无安置国道收费员的义务。
收费员主张应由交通部所属各单位,或是政府其他部门安置,查劳基法第11条第4款所规
定的安置义务人是“雇主”,高公局已经无安置义务,且政府机关有人事编制、法令及预
算等问题,与一般私人企业不同,非依法不得任意任用或雇用私人,因此安置在客观及法
令上尚无可行性。
高公局表示,第二点,到国道改为ETC计程电子收费后,人工收费已非政府业务,交通部
目前也没有其他大型专案性业务得以增加足够且适当的职缺,专案安置收费员在政府机关
不可行;第三点,关于以优于法令计算年资发给资遣费,对政府机关而言是开先例,除涉
及通案援引比照问题,非属交通部权责得以迳自决定外,也无支应相关预算经费的依据,
因此也不可行。
高公局强调,基于与远通公司的契约,订有该公司安置收费员的约定,高公局应监督远通
公司完成依约转置工作,4月28日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也决议,高公局应善尽督导责任,要
求远通完成收费员转置工作。
http://www.nownews.com/n/2014/06/05/1264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