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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 33年前报纸当证据
【联合报╱记者饶磐安/新北报导】
2014.06.01 03:01 am
李姓男子买公寓先付了五百廿五万元前金,交屋前却听说是凶宅;他找到卅多年前报纸,
以“太座嗜赌如命,丈夫以死相谏”为标题报导这间房子发生自杀事件,提告要求解约。
新北地院法官认为,从报导内容来看,李买的是凶宅,判卖方洪姓男子归还前金。
李姓男子主张,他去年五月初看上新北市板桥区一栋公寓二楼,透过房仲员与洪姓屋主联
络后,确认房屋非凶宅及损坏等瑕疵后,先付洪五百廿五万元。但他在交屋前向邻居打听
,发现该屋卅三年前发生当时女屋主的丈夫自杀死谏嗜赌妻子的悲剧。
李说,他调阅这间房屋相关资料,发现一九八○年五月间的所有权人是陈姓妇人,一九八
七年九月二日由洪姓男子的父亲买下,他到国家图书馆找旧报纸,果然发现一九八一年六
月底,这间房子发生自杀命案。
其中一家报纸以“太座嗜赌如命,丈夫以死相谏”的标题报导,文中写出详细地址,并报
导屋主陈姓妇人嗜赌,丈夫屡劝不听,在住处服毒自杀死谏;另家报纸则以“太太嗜赌如
命积蓄输光,丈夫屡劝无效仰药自杀”为标题,报导陈妇丈夫服农药自杀身亡。
李表示,洪隐瞒凶宅的事实,他也不想再住下去,要求洪还他先前付的五百廿五万元。
洪则抗辩,他父亲是在案发后六年才买这间房子,不知发生过命案,并非刻意隐瞒。洪说
,报纸报导无法证明死者是在送医过程或送医前断气,依据警方转述的报导属传闻证据,
并无证据能力。
法官认为,民事诉讼法并未排除采用传闻证据;若非发生自杀命案,不可能同时有两家报
纸报导得如此清楚且内容一致,认定这间房子的确发生过命案,应属凶宅。
法官指出,双方契约规定,若曾发生凶杀、自杀而死亡,或在专有部分内有求死行为并致
死(如跳楼自杀),买方得主张无条件解除契约。但这项规定并未限定在屋内断气才算数
,李解约并要回购屋价金有理,判李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