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德国算是完美社会吗?

楼主: dan310546 (00)   2014-06-01 04:17:12
※ 引述《Lumice (lumice)》之铭言:
: 德国作为第5大经济体,
: 欧洲经济危机时,德国表现的完全淡定
: 工业和设计都强,
: 公民教育,法制听说都不错,
: 完美社会可能有点夸张,
: 但德国算是...榜样吗
: 或一个理想的社会
: 有德国的乡民能解答一下吗?
联邦德国基本法
1949年5月23日通过 1996年和2006年有修过
生活在诡岛的人看到都哭惹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第一章基本权利 (共19条)
第1条人的尊严
(l)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2)德国人民信奉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所有人类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
础。
(3)下述基本权利为直接有效地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则。
第2条个性自由发展,生命权,身体不受侵犯,人身自由
(l)人人享有个性自由发展的权利,但不得侵害他人权利,不得违反宪法秩序或道德规
范。
(2)人人享有生命和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只有依据法律才能
对此类权利予以干涉。
第3条 平等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男女平等。国家促进男女平等的实现并力求消除现有的不平等现象。
(3)任何人不得团性别、门第、种族、语言、籍贯和来源、信仰、宗教或政治见解受到
歧视或优待。任何人不得困残疾受到歧视。
第4条信仰、良心和信教自由,拒服兵役
(1)信仰和良心自由、宗教和世界观信奉自由不可侵犯。
(2)保证宗教活动不受阻扰。
(3)任何人不得被迫违背其良心服兵役并使用武器。具体由联邦法律予以规定。
第5条言论自由
(1)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以通常途径
了解信息权利。保障新闻出版自由和广播、电视、电影的报导自由。对此不得进行内容审
查。
(2)一般法律和有关青少年保护及个人名誉权的法律性规定对上述权利予以限制。
(3)艺术、科学、研究和教学自由进行。教学自由不得违反宪法。
第6条婚姻、家庭、非婚生子女
(1)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特别保护。
(2)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自然权利,也是父母承担的首要义务。国家机构对他们的
行为予以监督。
(3)教育权人不能履行义务或子女出于其他原因面临堕落的危险时,方可依据法律,违
反教育权人的意志将其子女与家庭分离。
(4)每一母亲均有享受社会保护和照顾的权利。
(5)对于非婚生子女,应通过立法创造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条件,以促进他们身心成长,
获得同等的社会地位。
第7条学校教育
(l)国家对全部学校教育事业予以监督。
(2)教育权人对于子女是否接受宗教教育享有决定权。
(3)除与宗教无关的学校外,公立学校的宗教教育是一门正式课程。在不违背国家监督
权的情况下,宗教课程根据宗教团体的有关原则进行。不得违反教师的意愿分派宗教课程

(4)保障开设私立学校的权利。开设私立学校以代替公立学校需取得国家批准并应遵守
各州法律。私立学校的教学目的、教学设备和师资水平不低于公立学校且不鼓励根据父母
财产情况区别对待学生的,给予批准。教师的经济和法律地位未得以充分保障的,不予批
准。
(5)私立国民学校的教学计划针对特别教育利益的,或国民学校作为综合学校、宗教学
校或培养特定世界观的学校,应教育权人的申请要求开办而当地又无此类公立学校的,方
可允许开办私立国民学校。
(6)中学预备学校仍不得开办。
第8条集会自由
(1)所有德国人均享有不携带武器进行和平集会的权利,集会目无需事先通告或批准。
(2)对于露天集会的权利,可制订法律或根据法律予以限制。
第9条结社自由
(l)所有德国人均享有结社的权利。
(2)社团的宗旨和活动违反刑法、宪法秩序或违反民族谅解原则的,予以禁止。
(3)保障所有人和所有职业为保护和改善劳动、经济条件而结社的权利。限制或妨碍此
项权利的协议均属无效,为此采取的措施均属违法。对于第1句所指社团为保护和改善劳
动、经济条件而进行的劳资斗争,不得采取第12a条、第35条第2款和第3款、第87a条第4
款和第叽条所指措施。
第10条 通信、邮政和电信秘密
(1)通信秘密以及邮政、电信秘密不可侵犯。
(2)此项权利只能根据法律予以限制。此种限制有利于保护联邦或州的自由民主的基本
秩序或保障联邦和州的生存或安全时,法律可规定不将此项限制告知受限制人,由议会指
定机构和辅助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以取代进行法律诉讼。
第11条迁徙自由
(l)所有德国人在整个联邦领土内享有迁徙自由的权利。
(2)由于缺乏足够的生活基础,将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特别负担时,或联邦或州的生存
或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面临危险时,为处理传染病危险、自然灾害和特别重大事故时,或
为保护青少年以防堕落或为预防犯罪活动有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或依据法律对迁徙自由权
予以限制。
第12条职业自由
(1)所有德国人均有自由选择职业、工作岗位和培训场所的权利。从事职业可通过法律
或依据法律予以规定。
(2)除一般传统的、针对所有人员的公共服务义务之外,任何人不得受迫从事一定的劳
动。
(3)法院判决剥夺自由权利时,方可允许实行强制劳动。
第12a条兵役和替代役义务
(1)男子年满18周岁的,可科以在武装部队、联邦边防部队或民防组织中服役的义务。
(2)对于出于良心方面的理由拒绝持武器服兵役的,可科以替代役义务。替代役的期限
不得超过服兵役的期限。具体另由法律规定。此项法律不得限制依良心决定是否服兵役的
自由,也必须规定可以用其他方式代替兵役,且替代役与武装部队或联邦边防部队的机构
应无联系。
(3)对于未根据第1款或第2款应征服役的服役义务人,可通过法律或依据法律科以在防
御状态下履行防务性的、包括民防的民事役义务,并为此受雇并订立劳动关系。规定服役
义务人受雇并订立公法服务关系时,只能允许执行警察事务或此类只可通过订立公法服务
关系而完成的国家官方公共管理任务,在武装部队建立第1句所指的劳动关系时,可限定
在其后勤或公共管理部门服役;在平民生活供给方面规定受雇并订立劳动关系时,只有在
满足平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或保障他们安全有必要时,方可准许。
(4)在防御状态下,如自愿参加民役的人员不能满足平民卫生救护以及固定地点的军事
救护组织的需要,可通过法律或依据法律规定,征集18周岁至55周岁的妇女参加此类民役
。任何情况下,妇女均不负有参与使用武器的服役的义务。
(5)防御状态发生之前,第3款所指义务只能根据第80a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设立。第3款
规定的服役因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而应予以准备的,可通过法律或根据法律,规定参加培
训活动的义务。此种情形下,第1句规定不予适用。
(6)防御状态下,第3款第2句所指范围内自愿服役的劳力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通过法律
或根据法律限制德国人放弃从事某项职业或工作岗位的自由。防御状态之前,第5款第1句
相应适用。
...
作者: homerunball   2014-06-01 04:23:00
反观鬼岛
作者: IZUMIfan (crybaby)   2014-06-01 05:51:00
已哭
作者: thelittleone (thelittleone)   2014-06-01 06:10:00
8.4:台湾人明智不够 玩不起德式民主
作者: Refauth (山丘上的长号手)   2014-06-01 06:11:00
8.4:台湾人智商不够 玩不起德式民主
作者: newtom   2014-06-01 06:25:00
来去德国开日月明功
作者: germing   2014-06-01 10:36:00
有些看来像是为深刻反醒纳粹暴行而设的
作者: SinosaiAgi (菩提本无树)   2014-06-01 19:15:00
希望台湾有一天能有这样的水准进步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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