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边我有的疑问:“我们把‘生命’视为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那为什么加害者有权利剥
: 夺受害者的生命呢?”
如果你承认‘生命’为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
加害者无剥夺人的生命
那你会时么又同意国家可以代表你侵害一个人的‘生命’
这不也跟你认同‘生命’为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违反吗?
如果你不认同‘生命’为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所以国家有权
那杀人者理由正当是否也有权?
另外,受害者的生命被剥夺后,该如何补偿呢?
刑法在意的是如何透过刑罚来来体现正义,补偿绝对不是绝对的
要不然私刑就好了,让被害者来考虑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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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逻辑是:“如果加害者不尊重受害者的‘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那加害者就没有权
: 利要求别人尊重他的‘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
: 所以在这个逻辑之下,加害者的生命就不是“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了,所以对加害者执
: 行死刑是合理的。
: 因为加害者生命的“最终不可侵犯性”已经消失,所以死刑执行者并没有侵犯到“最终不
: 可侵犯的价值”。所以死刑执行者的生命依然是“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
: 因为我不是法律系的,所以不知道这样的逻辑推论有没有错?
你只是再在绕圈圈
任何刑罚的可以用我的逻辑回答你
废除死刑不是讨论要不要刑罚
是讨论要不要在处罚的时候,不要用生命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