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魏扬FB

楼主: mg0318 (hans)   2014-05-23 17:51:10
: 这边我有的疑问:“我们把‘生命’视为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那为什么加害者有权利剥
: 夺受害者的生命呢?”
如果你承认‘生命’为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
加害者无剥夺人的生命
那你会时么又同意国家可以代表你侵害一个人的‘生命’
这不也跟你认同‘生命’为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违反吗?
如果你不认同‘生命’为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所以国家有权
那杀人者理由正当是否也有权?
另外,受害者的生命被剥夺后,该如何补偿呢?
刑法在意的是如何透过刑罚来来体现正义,补偿绝对不是绝对的
要不然私刑就好了,让被害者来考虑如何补偿?
: =======================================================================
: 我的逻辑是:“如果加害者不尊重受害者的‘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那加害者就没有权
: 利要求别人尊重他的‘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
: 所以在这个逻辑之下,加害者的生命就不是“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了,所以对加害者执
: 行死刑是合理的。
: 因为加害者生命的“最终不可侵犯性”已经消失,所以死刑执行者并没有侵犯到“最终不
: 可侵犯的价值”。所以死刑执行者的生命依然是“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
: 因为我不是法律系的,所以不知道这样的逻辑推论有没有错?
你只是再在绕圈圈
任何刑罚的可以用我的逻辑回答你
废除死刑不是讨论要不要刑罚
是讨论要不要在处罚的时候,不要用生命刑
作者: sesee (小七)   2014-05-23 17:52:00
你有看完他的文吗.... = =
作者: handfoxx (我是说在座的各位)   2014-05-23 17:52:00
我这个系列的文看完 以牙还牙的思考 确实是有缺陷的 但
作者: handfoxx (我是说在座的各位)   2014-05-23 17:53:00
目前在台湾 我不觉的民粹这么焰的情况 可以理性讨论
作者: hachime (最恶教师)   2014-05-23 17:54:00
文字游戏好玩吗?
作者: hachime (最恶教师)   2014-05-23 17:55:00
把死刑解读成以牙还牙的、比民粹还民粹
作者: waterpipe   2014-05-23 17:56:00
都说废除死刑了 有讨论吗?
作者: Skabo (kaka)   2014-05-23 17:56:00
楼上你真的知道什么是民粹? 定义搞清楚好吗...
作者: snow5420 (小小小孟)   2014-05-23 17:56:00
废死跳针all day long
作者: JCS15 (马马狗)   2014-05-23 17:57:00
公权力是假的吗? (虽然目前政府有权力集中问题
作者: handfoxx (我是说在座的各位)   2014-05-23 17:57:00
我是说的是思考方式 其他是你自己解读别牵拖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3 17:57:00
相信我 等下个冤案出来台湾人就会赞成废死
作者: kuwai   2014-05-23 17:57:00
去观落阴问问被害者支不支持废死好吗
作者: easy101 (品客)   2014-05-23 17:57:00
民粹你的定义又是什么?
楼主: mg0318 (hans)   2014-05-23 17:58:00
如果公权力是真的 警察打学生也没错 我们这不就是在讨论比例原则吗? 用什么手段最好
作者: s9415154 (CyriL)   2014-05-23 17:58:00
冤案是程序制度问题 就算没死刑也会有冤案
作者: hachime (最恶教师)   2014-05-23 17:59:00
某人先搞清楚民粹的定义好吗?
作者: wonder007 ( )   2014-05-23 17:59:00
废死都故意看不到嫌犯杀人与死刑杀人的动机是相反的
作者: sesee (小七)   2014-05-23 17:59:00
自我圣光觉得自我理性后 其它不同意见自然就是民粹了
作者: JCS15 (马马狗)   2014-05-23 18:00:00
剥夺他人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 判处死刑不符合比例原则吗?对啦 应该要判四个才够 他能死四次吗?
作者: wonder007 ( )   2014-05-23 18:01:00
故意把罪犯杀戮与死刑枪杀画上等号 就是废死一贯的战术
作者: JCS15 (马马狗)   2014-05-23 18:02:00
我剥夺人性命 所以我最差情况下应当失去自由 比例该是这样吗
作者: freedom77 (肥希我老婆)   2014-05-23 18:02:00
至少没死刑冤案生命还救得回来
作者: lovesinker (爱情伸卡球)   2014-05-23 18:05:00
重点不是"一个人",是特定的"加害人",当某特定加害人
作者: lovesinker (爱情伸卡球)   2014-05-23 18:06:00
的行为也就是说加害人自己明显的否定了"生命为最终不可的价值"这个逻辑时,这个逻辑是否还适用于加害人呢?就像是加害人自己签了切结书说他认为生命是可以被侵犯的
作者: TanIsVaca (好好唸书吧!)   2014-05-23 18:07:00
@lovesinker 我同意您的想法
作者: wonder007 ( )   2014-05-23 18:07:00
楼上简单讲就是犯人都不把你当人看了 你还把他当人看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3 18:08:00
生命权自由权在我国法律上是不能放弃的
作者: TanIsVaca (好好唸书吧!)   2014-05-23 18:09:00
但是加害者已经否定了被害人的生命权了@@|
作者: wonder007 ( )   2014-05-23 18:09:00
但是有人去汤姆熊杀一个男童就得到放弃自由权的机会了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3 18:09:00
电影演的如果有人叫你打他,你真打到他受伤,他还是可以告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3 18:10:00
你,你不能主张他放弃自己权利而去侵害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3 18:11:00
被处自由刑不是因为他放弃自由权,而是基于公益国家限制他的自由权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