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魏扬FB

楼主: YKM519 (来聊天吧)   2014-05-22 02:58:28
※ 引述《murasei (小村( ̄^ ̄;))》之铭言:
: ※ 引述《dora1024 (喔)》之铭言:
: : 原文网址:http://ppt.cc/icql
: : 魏扬
: : 简单的一些想法:
: : 1. 法律的设置与执行应该以追求正义为目的,而不是回应个人或群众的愤怒、仇
: : 恨。这边谈的“正义”应该具有内在一致(coherent)的价值与逻辑,且符合比例原
: : 则。
: : 2. 谈到内在一致的价值与逻辑,我认为如果我们把“生命”视为最终不可侵犯的
: : 价值,则当此价值遭到侵害而我们必须寻找洽当的惩罚或补偿手段时,我们不应该
: : 诉诸于“生命”这个最终价值的再次侵犯。如此一来,这个“正义”就存在着自我
: : 矛盾的危机。简言之,我们不应该用侵犯“A价值”来作为“A价值”被侵犯的惩罚
: : ,尤其是当此价值被视为最终价值时。
: : 凶残的手段当然令人愤怒,生命的消逝绝对令人痛心,犯下错误者必须受到惩罚,
: : 唯此惩罚手段必须符合具有内在一致之价值与逻辑的正义判准。
: : 否则的话,就不要再谈什么正义了,也不要谈什么生命作为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了
: : ,因为老实讲我们压根不在乎正义是否判准一致,我们只想报仇,那就让我们回归
: : 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吧。
: 在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逻辑来看
: 的确有废死的必要
: 但是我很了解当我身为被害人的家属时
: 我绝对会支持死刑
: 这是一个很矛盾的地方
: 不知道那些废死联盟有没有过这种想法
: 另外是
: 虽然以魏扬的逻辑的确能说服我支持废死
喂羊的逻辑在于 生命是最终不可侵犯价值
既然不可侵犯 那就代表生命的价值不可转移
既然生命的价值不可被转移 最后又试图用一个惩罚来代替死者被剥夺的价值
把死者生命的价值 转嫁 到死者家属身上称为补偿
然而死者生命的价值又是谁定义的 不是不可被侵犯吗
为什么喂羊可以擅自决定死者的价值来对犯人惩罚
这难道不是侵犯到死者的生命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 搞不好他判多了或判少了呢
所以我才说所谓废死只关注活人 死掉的人完全不在意
嘴巴说生命价值不可被剥夺 侵犯
却又无视死者已被剥夺的生命
: 因为刑责本来就不是个人报复或补偿的手段 个人补偿是民事上的问题
: 刑责是国家为了社会全体利益的一种手段
: 但是废死的好处除了符合逻辑 我真的想不到其他的
: 而有死刑好处却满多的
: 1.死刑可以吓阻犯罪
: 2.死刑可避免罪犯出狱后有再犯的可能
: 3.前项如果采用终身监禁也有相同的效果,但成本较高
: 所以到底是Z>B 还是B>Z呢?
作者: handfoxx (我是说在座的各位)   2014-05-22 02:59:00
死掉的人完全不在意是你脑补的吧?
作者: teamax (大肥精英)   2014-05-22 02:59:00
你第5行不矛盾吗?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气道)   2014-05-22 02:59:00
不用跟他们辩这个,死人对他们而言就只是蛋白质而已
作者: lamune (我不知道的事)   2014-05-22 03:00:00
魏扬的逻辑没问题 问题是逻辑架构的前提本身就有问题了前提:生命是最终不可侵犯价值 问题是生命已经被侵犯了啊
作者: shine32025 ( )   2014-05-22 03:00:00
死掉的人下去领400万
作者: lamune (我不知道的事)   2014-05-22 03:01:00
对于已经被侵犯的生命 魏扬的逻辑就管不到了
作者: teamax (大肥精英)   2014-05-22 03:01:00
当以订生命不可侵犯,就不该以沙人生命去做补偿
作者: windwater77 (恋は浑沌の隷也)   2014-05-22 03:02:00
前题不就活人才有人权
作者: teamax (大肥精英)   2014-05-22 03:03:00
如果要以他人生命做为补偿,就不该订生命不可侵犯
作者: lamune (我不知道的事)   2014-05-22 03:03:00
若生命已经被侵犯 那前提就产生矛盾 这套逻辑就不适用
作者: gn00604767   2014-05-22 03:03:00
这种框架式的废死理论居然可以拿得出来,真是够了
作者: teamax (大肥精英)   2014-05-22 03:04:00
矛盾可以止于最初被侵犯的人,而不是矛盾下去
作者: lamune (我不知道的事)   2014-05-22 03:04:00
其实应该是表示死刑犯不适用这套逻辑 但废死的观点 则是只
作者: murasei (小村( ̄^ ̄;))   2014-05-22 03:04:00
死人已经不可逆了阿 还关注干嘛?
作者: teamax (大肥精英)   2014-05-22 03:05:00
不是不适用,而是生命本身就不是不可侵犯
作者: lamune (我不知道的事)   2014-05-22 03:06:00
是啊 所以生命被侵犯的情况下 设这种前提只会矛盾而已
作者: teamax (大肥精英)   2014-05-22 03:06:00
江生命不可侵犯订在最高原则,请问在座各位的正当防卫怎办
作者: dandanhanbau (丹丹汉堡)   2014-05-22 03:08:00
http://tinyurl.com/nrwuya7国家的权力限度——论死刑存废(by格瓦推)
作者: jghs121   2014-05-22 03:09:00
所以已被侵犯的生命不是生命,唉
作者: shine32025 ( )   2014-05-22 03:10:00
人已死 人权已消灭 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 谢谢指教
作者: dandanhanbau (丹丹汉堡)   2014-05-22 03:11:00
国家暴力有个原则 就是非穷尽其所能而不能为 才采取
作者: lamune (我不知道的事)   2014-05-22 03:12:00
不管人权啊 现在讲逻辑 只有讲 是否符合前提与逻辑就好
作者: shine32025 ( )   2014-05-22 03:12:00
枉死是你活该 赔钱了事
作者: dandanhanbau (丹丹汉堡)   2014-05-22 03:12:00
如果别的方法能够达成目的 就不该使用更过度的方式
作者: dandanhanbau (丹丹汉堡)   2014-05-22 03:13:00
自由刑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的国家剥夺
作者: teamax (大肥精英)   2014-05-22 03:13:00
不管人权,明明就是在谈人权......
作者: lamune (我不知道的事)   2014-05-22 03:13:00
结果会发现这逻辑根本无法为废死的目的辩护到什么
作者: lamune (我不知道的事)   2014-05-22 03:14:00
因为死刑犯本身就打破这个逻辑的前提了 还要用这逻辑讨论啥
作者: lamune (我不知道的事)   2014-05-22 03:15:00
杀人犯
作者: dandanhanbau (丹丹汉堡)   2014-05-22 03:16:00
我发现我完全推错文 拍谢不过刚好我贴的那篇格大文也有谈到本篇的问题
作者: cxiii (113)   2014-05-22 03:18:00
哪有打破逻辑?他只是侵犯了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不代表他的东西是不神圣可被侵犯的
作者: lamune (我不知道的事)   2014-05-22 03:19:00
当逻辑要成立 被讨论的对象 必须在逻辑前提的框架内
作者: lamune (我不知道的事)   2014-05-22 03:20:00
你可能要了解一下 前提跟逻辑的关系性
作者: lamune (我不知道的事)   2014-05-22 03:21:00
破坏前提的同时 逻辑就不可能成立
作者: cxiii (113)   2014-05-22 04:42:00
犯人不可以 所以要被罚啊 但杀人的人就要被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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