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边分享一点理工的看法
其实只要递回的条件有设好
用侵犯“A价值”来作为“A价值”被侵犯的惩罚
这件事情其实是可以做得很完美的
※ 引述《dora1024 (喔)》之铭言:
: 原文网址:http://ppt.cc/icql
: 魏扬
: 简单的一些想法:
: 1. 法律的设置与执行应该以追求正义为目的,而不是回应个人或群众的愤怒、仇
: 恨。这边谈的“正义”应该具有内在一致(coherent)的价值与逻辑,且符合比例原
: 则。
: 2. 谈到内在一致的价值与逻辑,我认为如果我们把“生命”视为最终不可侵犯的
: 价值,则当此价值遭到侵害而我们必须寻找洽当的惩罚或补偿手段时,我们不应该
: 诉诸于“生命”这个最终价值的再次侵犯。如此一来,这个“正义”就存在着自我
: 矛盾的危机。简言之,我们不应该用侵犯“A价值”来作为“A价值”被侵犯的惩罚
: ,尤其是当此价值被视为最终价值时。
: 凶残的手段当然令人愤怒,生命的消逝绝对令人痛心,犯下错误者必须受到惩罚,
: 唯此惩罚手段必须符合具有内在一致之价值与逻辑的正义判准。
: 否则的话,就不要再谈什么正义了,也不要谈什么生命作为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了
: ,因为老实讲我们压根不在乎正义是否判准一致,我们只想报仇,那就让我们回归
: 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