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服贸利大于弊? 段宜康揭密件批用心可

楼主: dreamsun ( )   2014-05-21 12:39:39
经济部次长说“市场分析报告只是内部参考资料”,但真的是这样吗?
先看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明列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资讯,
第3款“政府机关作成意思决定前,内部单位之拟稿或其他准备作业。
但对公益有必要者,得公开或提供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6
该款之逐条说明“政府机关之内部意见或与其他机关间之意见交换等政
府资讯,如予公开或提供,因有碍该机关最后决定之作成且易滋困扰,
例如对有不同意见之人加以攻讦,自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惟对公益
有必要者,自不在限制范围之列,以求平衡,爰为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 ”
缩网址:http://goo.gl/GFNPHs
因此,就该逐条说明可理解为之所以限制是在于“会造成决定的困扰”
时方得为之。
请问,
一个外包的计画案产出怎么会是内部拟稿,光是前提要件就不符合“内
部单位之拟稿”这件事,政府外包计画案是花人民血汗钱做出来的,这
些资料原本就应该要公开,以供检验,否则政府万一外包乱花钱,就可
以免去监督的责任吗?
任何一个政策都必须要摊在阳光底下使民众能够检视,不论正面获利或
反面受损都应该要公开,而不是单纯的 Z>B带过。回归到服贸本身,本
身就是需经过讨论后取得共识的重要事项,公开反而是能有效促进共识
的出现,怎么会是造成决定的困扰?除非走独裁,不然的话任何决定都
会是需要经过辩证的,辩证的过程当然会推慢该时进程,但对于之后政
策运作绝对是有益的。
退步言之,纵认市场分析报告该事项为内部拟稿,但公开对公益绝对是
有必要,事实上,该款之原则应为例外,例外反应为原则才是,限制人
民,知的权利就应该要有更正当的理由,而非自行决定加密不予公开,
嗣后被抓到再找理由来搪塞。
※ 引述《GPR70 (万季拉)》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苹果日报
: 2.完整新闻标题/内文:
: 服贸利大于弊? 段宜康揭密件批用心可诛
: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召开服贸调阅小组会议,民进党立委段宜康质询时揭露被陆委会、经
: 济部列为密件的资料内容,指经济部2011年委托中经院研究员史惠慈进行的服贸市场分析
: 报告中就说服贸对具一定规模的产业有3大威胁,包括关键技术外流、面临更强市场竞争
: 及丧失经营权,但经济部却列为机密不对外公布。
: 经济部次长卓士昭回应,这份报告是内部参考资料,另也会参考业者意见,不会只看学者
: 意见。
: 段宜康质疑,这份委托中经院的报告花了100多万元,但当服贸协议造成社会冲突、外界
: 对黑箱服贸质疑时,仍列为机密不对外公布,“你们就是用心可诛!就是黑箱!”民进党
: 立委李俊俋也指,报告中有学者曾建议部分产业应该暂缓开放,但最后这些产业都开放了
: ,这些报告却列为密件,难道“有利的就公布,不利的就不公布?”
: 此外,段宜康还指,上月初国安局提交一份评估报告也被列为密件,国安局报告指开放二
: 类电信的存转、存取、数据交换网络服务会造成两大威胁,包括透过机房外包造成资料外
: 泄,另外二类电信的适用范围也可能会扩大。而国安局还指,开放港埠服务业会危及港埠
: 业者生存,甚至威胁国防安全等风险,但全被列为密件。
: 段宜康还指,陆委会将今年4月下旬花31万余元委托政大进行的民调数据,仅公布其中3项
: 数据,其他都列为密件,包括赞成退回服贸62.9%、反对仅23%;赞成服贸与监督机制并行
: 审查仅16%,但赞成先立法、再审查的有28%,赞成公投的最高,有29%,且认为服贸对其
: 他国际经贸协议没有影响的民调数据也高于有影响的,但陆委会都不公布。
: 对段宜康质疑,陆委会主委王郁琦仅回应,未公布数据是做内部参考,内部参考资讯本来
: 就不会公布。(黄扬明/台北报导)
: 3.新闻连结:
: http://ppt.cc/NcHb
: 4.备注:别管小细节,反正Z>B就对了!
作者: pathfinder (just enjoy the show)   2014-05-21 12:41:00
KMT的"公开"跟你的不一样
作者: applesweety (苹果甜)   2014-05-21 12:42:00
中国生产力中心是许胜雄啊
作者: askey (像钥匙)   2014-05-21 15:39:00
不黑箱还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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