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ehHong ()》之铭言:
: ====以下个人想法与疑问====
: 一.美股配息以美国政府扣完税之后实收金额申报即可
: 二.所得分类
: 1.杠杆型ETF的配息是否属于利息所得?
: 2.海外债券配息、海外券商现金利息,是否直接加在一起算利息所得?
: 3.股息自动再投入,是否应分别就配息与出售申报?
我觉得就跟配息+手动投入一样看待, 自动再投入只是券商帮忙自动化而已,
不影响如何计税.
: 4.股票分割是否算配股?股票分割后出售,属于营利所得或资本利得?
股票分割不是配股, 跟一般没分割的股票一样出售是财产交易所得.
差别在于分割的股票成本, 若要算单价的话要根据分割比例计算.
: 5.券商自动退税是否属于其他所得?
如果原本没有把预扣税纳入海外所得计算, 我个人觉得应该可以不用报, 因为
只是把你的钱收走再还你而已.
(有点不太相同的类比: 台股如果减资退还, 金额非所得, 不用课税)
如果把预扣税纳入海外所得计算(也就是你上面说的 "配息以美国政府扣完税
之后实收金额申报"), 你前一年度把预扣税当作成本计算, 那当钱被退回来,
理论上应该要反向扣回去. 尴尬的是有时退税发生在五月报所得税之后, 如果
还要回头更正之前的申报, 似乎太麻烦了.
(我自己没有把预扣税纳入计算)
: 三.汇率计算
: 1.依98年9月22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804558720号,要看交割日而非卖出日的汇率?
: 2.给付日若为台湾的假日,台银没有外汇牌价,要用哪间外汇资讯厂商数据?
: 3.以“外侨综税汇率明细表”的全年外币汇率平均值申报显然方便许多,
: 但仅凭个别税务员的说法,日后有无可能被国税局长官认为不符合规定?
: 台银网页似乎只开放查询前一年历史汇率,要是隔二年被要求修正申报金额怎么办?
这边有历年的汇率资料可以下载
https://www.bot.com.tw/Services/DownLoad/Pages/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