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我自己在 2016 的文章补充说明一下:
1. 确定免美国遗产税的,是注册在美国以外的共同基金。这是美国税法明确规定,可参
考 Charles Schwab 的网站;(如台湾的投信公司在台湾发行的基金及上市的ETF)
2. 成立台湾公司投资美股,开立复委托法人户投资美股:没有美国遗产税,但会有台湾
所得税及遗产税
3. 成立境外公司,开立 OSU 复委托法人户投资美股,没有美国遗产税,但可能会有台湾
所得税及遗产税 (依尚未开始实施的所得税对境外公司实际管理处所的规定,视为台湾公
司;国税局也有可能直接实质认定为台湾公司)
4. 信托 (例如透过银行设立信托买美国股票)持有美国股票,没有美国遗产税,但还是
有台湾的所得税/遗产税问题。(但信托管理费每年 1%,买卖手续费也约 1%)
5. 复委托:法律上是“行纪”,不是信托。意思是,法律型式上股票是券商或保管银行
资产,但法律实质上是投资人资产。(目前没听说IRS 追查 (see through)的情况)
6. 直接透过美国券商:依据嘉信的网站说明,要有 IRS 出具的 Transfer Certificate
,才会移转资产给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