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有关复委托税务的问题

楼主: chairman (无止境的奋战)   2021-01-11 23:25:24
看了前面很多讨论,小弟找到一篇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不知道这样解读对不对?
https://www.ey.com/zh_tw/family-enterprise/post-repatriated-offshore-funds-a
ct-implementation
按照文章里的说法,所得课税的年限是七年,所以假设60岁要退休,开始每年汇款回台
使用,那么在52岁之前执行一次卖出所有ETF再买入的动作(实现获利),虽然会多花一
些手续费,但看起来应该就可以避免之前的获利需要课税的问题?
另外大家讨论很多保留水单汇款纪录等等,如果就假设这些资料都没有留存,按照文章
里的说法,国税局可以用汇回款项的20%做为获利认定,这样的话,在退休前提下综合
所得会很低的状况(大概只有一些台股股利跟利息?),要达到海外所得超过基本税额
门槛,至少要汇回三千万以上吧(3000×20%=600万所得),在课税门槛不变的假设之
下,对一般中产阶级应该不是个问题吧?
以上解读不知是否有问题,有研究的人也欢迎更正
※ 引述《alex85830 (Alex)》之铭言
: 大家好!
: 因为原文底下的推文各种说法都有,
: 加上这是多数海外市场投资者都会遇到的问题,
: 故小弟就自己的观察和理解想开一篇请教与讨论,
: 手机排版请多多包容
: 目前我看到大部分的资料(直接Google “海外所得”有券商、会计事务的文章)写道

: 海外所得的认列主要是“以实现为原则”,未实现的所得则不用申报。
: ->我的理解是:只要该年度海外所得(一般人主要是配息+卖出股票的净利)超过100
万,就
: 要申报,会不会需要缴税则是看个人基本所得额是否超过670万
: 但我也看到市场先生的文章写:
: 所得的认列是以“发生的时间点”为准,而不是看“卖出、汇回的时间点”。因此比
方说你
: 去年的海外所得股价上涨,帐面获利200万,那今年即使获利仍未实现、没有汇回台湾
,也
: 应该要申报。
: ->我觉得实务上不太可能(?) 因为这样申报感觉很混乱XD
: 另外,依据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5条中提到:
: 依本条例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有漏报或短报致短漏税额之情事者,处以所漏
税额二
: 倍以下之罚锾。
: 未依本条例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经稽征机关调查,发现有依本条例规定应课
税之所
: 得额者,除依规定核定补征应纳税额外,应按补征税额,处三倍以下之罚锾。
: 小结:
: 我也不知道哪一种做法是对的>”<
: 仅呈现资料和自己的观点,
: 希望大家的投资和报税都能顺利~~
: 资料有误或是什么想法的话,
: 请不吝指教!
: 谢谢!!
作者: buzzard (Buzzard)   2021-01-12 00:50:00
这样解读前提是赌政府查不到境外所得是否已实现吧,但台湾政府未来若积极持续推动税务资讯交换,未来情况或许会改变https://tinyurl.com/y5vhg9j3
作者: LoveMentori (懒鸟)   2021-01-12 10:45:00
垃圾政府,先推动税率优惠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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