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因为原文底下的推文各种说法都有,
加上这是多数海外市场投资者都会遇到的问题,
故小弟就自己的观察和理解想开一篇请教与讨论,
手机排版请多多包容
目前我看到大部分的资料(直接Google “海外所得”有券商、会计事务的文章)写道:
海外所得的认列主要是“以实现为原则”,未实现的所得则不用申报。
->我的理解是:只要该年度海外所得(一般人主要是配息+卖出股票的净利)超过100万,就
要申报,会不会需要缴税则是看个人基本所得额是否超过670万
但我也看到市场先生的文章写:
所得的认列是以“发生的时间点”为准,而不是看“卖出、汇回的时间点”。因此比方说你
去年的海外所得股价上涨,帐面获利200万,那今年即使获利仍未实现、没有汇回台湾,也
应该要申报。
->我觉得实务上不太可能(?) 因为这样申报感觉很混乱XD
另外,依据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5条中提到:
依本条例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有漏报或短报致短漏税额之情事者,处以所漏税额二
倍以下之罚锾。
未依本条例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经稽征机关调查,发现有依本条例规定应课税之所
得额者,除依规定核定补征应纳税额外,应按补征税额,处三倍以下之罚锾。
小结:
我也不知道哪一种做法是对的>”<
仅呈现资料和自己的观点,
希望大家的投资和报税都能顺利~~
资料有误或是什么想法的话,
请不吝指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