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未经主管机关核定 金管会陷人民于罪恐触“伪造文书”
https://bit.ly/3BEEby5
因证券交易法未将台湾存托凭证(TDR)明文入法,主管机关亦未依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
后段所定“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将台湾存托凭证核定为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
,导致台湾存托凭证的争议不断,而在争议悬而未决的情形下,司法实务上已有多起当事人
因涉及炒作台湾存托凭证而遭判刑的案件,有林英鸿因涉及于96年间炒作东亚科TDR,遭判
刑3年4月定谳;邹官羽、刘旭章因涉及于100年间炒作新传媒TDR,遭各判刑3年2月、3年4月
定谳;钟文智因涉及于99年间炒作联环TDR,遭判刑1年8月定谳;钟文智另因涉及于99年、1
00年间炒作明辉等6档TDR,遭判刑18年,目前系属法院二审审理,尚未定谳。
本件争议源自于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规定“本法所称有价证券,指政府债券、公司股票、
公司债券及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而金管会除曾于104年11月9日金管证发字
第1040045954号函表示台湾存托凭证属财政部76年9月12日(76)台财证(二)字第00900号公告
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外,于台北地院承审钟案之法官就台湾存托凭证是否为
证券交易法第6条之有价证券?主管机关以何种方式核定台湾存凭证?发函询问金管会时,
金管会再以109年3月23日金管证发字第1090132824号函表示台湾存托凭证属财政部76年900
号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
但在去年12月9日,钟案二审时,台湾高等法院传唤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郭土木(前金管
会法律事务处处长)专家证人到庭作证,郭土木教授表示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是由当时的
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第二组负责处理,该公告发布时郭土木教授正任职于财政部证券管理
委员会第二组,郭土木教授明确指出,发布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的目的系针对外国有价证
券进行管制,并非针对台湾存托凭证行使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规定的核定权,也就是说,
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并没有核定台湾存托凭证为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的意思。
然而,金管会竟于104年11月9日金管证发字第1040045954号函及109年3月23日金管证发字第
1090132824号函中,表示台湾存托凭证属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
有价证券,此二份函文之内容根本与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第二组于76年9月12日发布900号
公告之原意不符,金管会相关人员已涉嫌违反刑法第213条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罪及刑法
第216条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罪。
法界及人权团体强烈呼吁,为维护金管会对于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管理之正确性,并维护法
令秩序,台北地检署、监察院应即刻立案,积极查办,勿枉勿纵。
===========
百思不得其解
虽然法律对TDR有相关规范 但仍存有许多模糊空间
有在交易TDR多少都有点认知,理应也将之视为有价证券的一种
但这模糊不清的定义又不知道又要害多少人去坐牢了
google 一下TDR的新闻争议就知道了
这部分台湾的法规貌似一直跟不上
明明法界都在骂这事情,不过上头还是不为所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