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品A名下
借款人为B。A作保。
在设定抵押权上,
B是债务人。A是义务人
实务上很多银行都可以这样做
反正担保品就是抵押给银行
抵押权以“个人”的房、地、动产,
在债权上几乎可以算是最大了
属于法人公司的抵押权,碍于劳基法,
是否优先赔给抵押权人,还是优先赔给员工积欠薪资?
就未必是最大
法人部分先不提
回到个人贷款部分,在担保品非属借款人所有时,
有得银行会要求担保品所有权人担任借款人
或是将担保品所有人改为共同借款人
等于一个借款中,同时出现两个借款人
其目的就是避免,债务追讨时的困难。
因现在银行在个人借款中
大多采取“一般保证人”
保证地位低于“连带保证人”
连带保证人部分
目前大概只有公司债或学贷会这样征提
而当一般保证人有个好处
债务出现问题时,优先执行借款人名下资产
执行到借款人无可追索时,方得向一般保证人追索
换句话说就是,借款人蒸发了才有机会找保人讨钱
再回到担保品人部分
债务为借款人所有,但担保品为保人所有,
债务出现违约时,我要先对借款人执行
我没办法直接去找保人要房子
除非借款人蒸发
反之,如果借款人即为担保品所有人
我不用跟你瞎哈啦我就直接去拍你房子了
所以衍伸出,配偶、二等亲内,当保人+所有权人,很正常合理
因为两人在法律上就是关系人,执行上比较无争议
如果是朋友,在执行时,就很有得挥了。
再衍伸,如果,我是说如果,
在担保品为保人所有时,
保人哪天来主张,保证债务请求消灭
也就是我不想作保了
因为下述原因:blablabla...下略5000字
债务关系要怎么厘清?
不要怀疑,有男女朋友当初要结婚时,
男方房子买女生名字,男生当主借款人
然后两人分手吵架
女方主张解除保证关系,
房子女方要保有,
房贷交给借款人去处理
就有这种人去跟银行打官司的
没完没了,处理起来,虽然抵押品仍可处分,但就是很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