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曝梅西将因偷税案出庭受审

楼主: Ivanov (Visca Catalunya)   2015-10-12 04:40:59
我想板上应该没有人真的很衰小被欧洲政府告过刑事 小的应该有资格来说一下
为什么我会想要说这个经验?在欧洲,"有罪"跟"无罪"是很细致的问题
中间有经历过一堆审判的过程,案子越大,越有可能越复杂
并不是 1.)审判 2.)上诉 3.) 更123456789审(这里只是举例 我不知道台湾可以更几审XD)
然后更审到不能审之后定谳。
而是中间会经历过很多听证,简易判决,在次听证等等的过程。
而梅西案里面,其实也演示了这样的过程。
我先说我的案子,然后我再提出梅西案的过程现在的进展等
不过也写在前面:因为这是我自己私人的经验,所以请各位板友不要转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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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件事实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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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入史基浦机场的时候,我带了三罐顺天堂的中药
其中有一罐的成分里,包含华盛顿组织公约里面列名的濒危植物
当时海关说:因为这项事实,他们必须要呈报法庭。
因此我当初在机场做了简单的笔录,就结束了。
这个笔录很重要的一点是:
1.) 我不知情:这是医生开给我的中药
2.) 顺天堂是:亚洲科学中药制造的大厂商
(一年半之后:对,就是一年半,拖有够久的)
法院来了一个简易文书:描述我的案情状况,并且说我有两种选择
1.) 如果同意荷兰检察官的案件描述,并且承认犯错,罚款500欧,缴完没事。
2.) 如果有异议,提出异议。检察官跟法官会依照我描述的状况,进行听证。
在这里有个很有趣的地方:
1.) 因为这是荷兰对于华盛顿公约衍伸出的国内法
处罚的状况,与知不知情无关,只要带进来有该项成分,他就能够以刑事案件处罚
2.) 但是"刑事处罚"不代表"刑事案底":这是两件事情
刑事处罚中,如果你缴完罚金,是不会留有刑事案底的 (换句话说:我不是"有罪")
毕竟是误触的状况,而且一般人根本不会清楚知道有哪些东西不能带
(当初成分是个什么神奇的兰花XD)
但如果要提出异议呢?
他会先经过"听证",法官跟检察官就进一步提出的细节
审查案件内容:再决定要不要"审判"
如果经由审判有罪,那就很有可能会有案底了;这就是我跟我朋友讨论很细致的地方
我们的诉讼手法是:
a.) 提出异议:说明检察官是用的条文,跟我理解的状况不符
我很庆幸当初我是带有顺天堂的罐子,而不是什么随便的包装
顺天堂在科学中药界是很大的公司,其实荷兰的科学中药也买得到;
他们也有英文网页可以备查。
所以我们提到了:使用科学中药中的成分,并非违反华盛顿公约
因为该制造商我们可以很合理的相信他们有适切的培养制造,而非野外破坏栖息地
此外:这个药物是合法的台湾中医诊所所开立,并且附有处方笺
我有合理理由相信医生的判断,而这样的行为不是我自作主张
b.) 并且求饶(对,求饶是必要的XD 毕竟刑事上条文撰写是不认动机的)
请求针对上述罚款,转化成为生活经费,对于我生活支出的影响
并且请求分期给付。
文件递上去之后会有什么样的状况?
法院依照我的申诉内容,依法开庭听证(这不是审判,是听证会)
法官了解我陈述的事实,检察官陈述他们进行案件的理由。
(A) 在这里检察官可以选择撤销告诉,法官接受,这样就没事了。
(B) 如果检察官撤销告诉,但是法官认为针对特定事实需要再调查
那我就得继续跟他们玩。
(C) 如果检察官选择不撤销告诉,那法官也会考量他不撤销告诉的理由是否充分
如果不充分,法官认为不用继续,状况就会同(A)
如果法官认为充分,维持原处罚,那也是有可能的(C-1)
如法官也认为充分,但要在调查更多事证决定处罚,那就会很像(B)
我运气很好,得到了(A)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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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西案的相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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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西案现在进行到哪里? BBC提出的内容,引用到了El Pais (国家报)的报导
http://goo.gl/nRCBaH 跨国法院运作不见得掌握的得宜,所以我采国家报报导的内容
阅读完那份报导,
我事认为非常像我当初提出异议后做决定的 A/B/C/D四项结果中的其中一项
只不过梅西在这个案件上,法官认为是(B),因此要就(B)继续审查案件
为什么法官会认为是(B)?
这是因为巴萨隆纳的地方检察官虽然已经选择撤销告诉,
但是代表财政部的国家律师团提出新事证跟主张
而法官认为这项事证跟主张有重新调查并且审理的必要。
换句话说:这不见得是法官打脸检察官,而是另外一组"类"检察官打脸原检察官
而记者在文章中的选字是 "hearing"(听证),而非"Trial"(审判)
在西文上采用juicio oral,我不是很确定这字是审判的言词辩论庭
或者只是听证。我在这里单纯采用国家报记者对于英文用字的采行。
这也符合我的经验:也就是说,异议过程后,法官会再召开新的听证
听取双方陈述的事实,在理解是否需要进行审判
换句话说:
1.) 目前,梅西在这案件上并非被判有罪
2.) 梅西在西班牙国家律师团眼中是被告,并且具体求刑
换句话说:梅西的出席不再只"证人","关系人",而是"被告"
3.) 梅西会不会有罪?端看相关法条的"罪"的认定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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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西案与卡西案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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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到梅西案与卡西案到底为什么卡西这么快下庄,梅西要膏膏缠这么久?
这里有几个关键的差异/相似
a.) 两者都是将肖像权利转移到第三公司,采行比较低(或0)的税率
卡西转到Ikeka,梅西他老爸设计转到伯利兹或乌拉圭某公司
b.) 两者安排最大的差别:境内跟境外公司
Ikeka应该是西班牙境内的公司,所以帐户相对简单好查
梅西他老爸安排的是境外公司,(其实一开始西班牙政府还有打算查洗钱)
整个结构就比较复杂。
这也是100%梅西他老爸绝对无法脱身的原因。
至于这到底是什么样的一项安排:我个人认为的确很像很多科技厂商在爱尔兰作的
"Double Irish arrangement" 双重爱尔兰安排 跟
"Dutch Sandwich" 荷兰三明治
首先,
厂商会爱尔兰开设第一家公司,并且取得科技厂的重要(非US)专利权
其次:厂商会把这家爱尔兰公司设立一间开曼群岛办公室,
而那家办公室负责所有授权业务
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当时的爱尔兰税法说:就"经营活动"地来课税
换句话说:授权业务(找个律师)坐在加勒比海控制第一爱尔兰公司的业务
这家公司的"经营活动"主要不在爱尔兰,所以这项活动产生的收益
(授权利益)不会被课征爱尔兰公司所得税
第三:成立第二家爱尔兰公司(这也就是为什么会被称为double Irish的原因)
这家公司负责所有欧洲的营运,而因为他会付钱给第一爱尔兰公司作为授权金
第二爱尔兰付给第一爱尔兰的钱,是营运费用
所以这样第二爱尔兰公司的净利就会减少。
第四:成立"荷兰三明治"
如果要做得更绝一点,
因为爱尔兰税法不会就公司在特定欧盟国家营运的收益收取暂缴税额(比如荷兰)
因此这家公司很有可能再到荷兰设立一家公司负责出货,跟记帐欧盟区的收益
然后这个收益可能按比例认列回第二爱尔兰公司一点,
或者是直接汇回到第一爱尔兰公司。
为什么我说梅西爸的安排很像这点:
第一:他把"肖像权"转到避税天堂,这很像第一爱尔兰公司:是个抽象权利的移转
第二:肖像权真正产生的利益,转到英国跟瑞士
换句话说:如果有公司要付钱给梅西肖像权授权金
那么很有可能是先付款到英国跟瑞士的公司
到这肖像权的所得,跟加勒比海那家公司的"授权金"是一样的
换句话说在英国与瑞士的公司上,完全损益两平不要课税。
最后,所有梅西肖像权的所得,就留在避税天堂。
西班牙政府本来要查洗钱就是:
他们怀疑这样的结构有"出借"给一些不法份子把黑钱漂白
目前在这点上似乎没有证据
然而,这样的操作至少这样规避了西班牙政府对于球员肖像权收益课税的法则
这才是为什么西班牙政府100%认为梅西他老爸绝对有罪
第三:这很有可能是接下来审判过程的争点
如果卡西能够安全下庄,毕竟他的财务结构(Ikeka)这家公司
显然一定是别人帮他设计设立的,他也一定有签名要设立这样的结构
那为什么卡西会被认为:他在设立开始之初不知道,并没有从中获益
而梅西会被认为有?
我不知道西班牙国家律师团有什么样的证据,但显然法官认为他们的证据足够重启调查
这就要看接下来审判的内容怎么写了
嗯,大概就是这样,谢谢大家收看。
作者: Verola (sometimes I love you)   2015-10-12 07:04:00
洗钱是这案吗? http://goo.gl/e0IDqD 没事就太好了!
楼主: Ivanov (Visca Catalunya)   2015-10-12 07:30:00
Guillermo Marin案,好像还在查,并不是完全没事
作者: xiue (蘇)   2015-10-12 08:03:00
巴萨姿势佳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5-10-12 11:27:00
感觉有点类似米国的PLEA BARGAIN?
作者: sun511250 (彰化比爾陳)   2015-10-12 13:44:00
I大真的很专业 解说的又很易懂
作者: bbeav (bbeav)   2015-10-12 16:22:00
超专业的!但还是不知道和卡西案的差别 到底税务机关不放手的原因 希望没事快快结束
作者: axlnslash   2015-10-12 20:42:00
推~~
作者: bbeav (bbeav)   2015-10-12 21:07:00
谢谢I大细心的讲解 我这样消化对吗:两者都是有意识的将肖像权设在公司以避税差别在这个财务设计在国内一定额度内是合法的,超出可移转的额度补税即可,而设在国外想全逃则违法?是否知情的部分,梅西成年后有签字所以除非被诈欺胁迫、至少有过失,不能补缴了事的差别是设海外公司想全逃?
楼主: Ivanov (Visca Catalunya)   2015-10-12 23:27:00
(国内)超出可移转额度不见得直接补缴没事而是要证明检察官认定是否你符合上述要件梅西的部分我没提到诈欺胁迫等等(国内)超过额度,跟(国外)移转设计,是否有罪都是一样的交由检察官与法官认定。
作者: bbeav (bbeav)   2015-10-13 00:01:00
嗯 有疑问的点就如本文末第三点所提出的争点:[为什么卡西会被认为:他在设立开始之初不知道,并没有从中获益 而梅西会被认为有?]这种税务设计本就难想像能符合文中两个要件且不是刻意逃税
楼主: Ivanov (Visca Catalunya)   2015-10-13 00:08:00
可能卡西本来设计就是要用那个合格的差异数但是法规改了他不知道,就傻傻的循前例报这样"很详尽"的答案应该在西班牙法院公文书,我昨天有试图找XD但完全无法找到(西文不够好,找不到地方下手 :P)
作者: bbeav (bbeav)   2015-10-13 00:44:00
so法官大概这样想:卡西知情在合法范围内避税,不知情已部分超额违法逃税(不小心);梅西未成年时不知情违法逃税,成年后仍辩称不知情(装蒜)I大帮解释真是辛苦了,带瓶药就被缠讼一年超衰的,越觉梅西要安全下庄很难...
楼主: Ivanov (Visca Catalunya)   2015-10-13 00:52:00
真的跟法院打交道大概半年,那一年半没事啦是一年半后被法院当~整个吓到XDDDDDDDDDD
作者: Ginola (Dazz Band)   2015-10-13 06:39:00
推推推
作者: babylonzoo (bono)   2015-10-13 20:17:00
台湾最高纪录好像是更14还是15审,更了快50年
作者: axlnslash   2015-10-14 02:00:00
好像要跟i大说明一下~是"知识家"~~
楼主: Ivanov (Visca Catalunya)   2015-10-14 03:26:00
我知道啦~~~XD 硬要说原意应该是知识+ ? :P更这么多审,显示出法律的复杂与困难呀
作者: bhgkai (哲暁)   2015-10-15 11:20:00
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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