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刑法一题

楼主: ninebride (九日新娘)   2025-10-02 20:58:47
我有看了解答 知道要用特别法 贪污治罪条例去看
再配合55条
但是程怡的书的内容 写D
也就是说 有其他老师(学者?)持其他看法?
甲公务员对于其主管之事务,明知违背法令,却因收受民众乙交付新台币 20 万元现金,
而违背其职务直 接图谋乙之不法利益,并使乙获得该不法利益,则甲构成贪污治罪条例
之何项罪名?
(A) 只成立对于主管事务图利罪
(B) 对于违背职务行为要求贿赂罪
(C) 对于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罪
(D) 同时构成对于主管事务图利罪及对于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罪,二罪并罚
[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作者: chouwang68 (张子房)   2025-10-02 22:55:00
我竟然闲到在回答问题,果然人不能放太长的假。这是实务与学说的差别,实务向来认为(包含传统权威学说,但是林山田老师过世那么久,大概也不权了):图利是概括规定,受贿罪(一般、加重)能排除其适用;但晚近学者多数认为,除非将收贿本身解释为图利自己,否则概念上未必构成图利,而是一并发生的平行选项,有其本质上的差异。收贿罪是抽象危险犯,目的在排除公务与贿赂的连结,不以一般或违背职务的执行为必要;图利现行规定是结果犯,以获利结果为要件。这些都是很基础且实务很重要的罪名,分则要读仔细记清楚。以实务与传统学理而言,答案是C,采晚近学说就是D,且犯意各别,并罚。但是晚近学说可能有评价过度的问题,违背职务收贿已经等同杀人法定刑了,再一罪并罚下去直追贩卖一级毒品,条例本身就已经是违宪争议性很高的立法,债多不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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