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ouwang68 (张子房) 2025-10-02 22:55:00
我竟然闲到在回答问题,果然人不能放太长的假。这是实务与学说的差别,实务向来认为(包含传统权威学说,但是林山田老师过世那么久,大概也不权了):图利是概括规定,受贿罪(一般、加重)能排除其适用;但晚近学者多数认为,除非将收贿本身解释为图利自己,否则概念上未必构成图利,而是一并发生的平行选项,有其本质上的差异。收贿罪是抽象危险犯,目的在排除公务与贿赂的连结,不以一般或违背职务的执行为必要;图利现行规定是结果犯,以获利结果为要件。这些都是很基础且实务很重要的罪名,分则要读仔细记清楚。以实务与传统学理而言,答案是C,采晚近学说就是D,且犯意各别,并罚。但是晚近学说可能有评价过度的问题,违背职务收贿已经等同杀人法定刑了,再一罪并罚下去直追贩卖一级毒品,条例本身就已经是违宪争议性很高的立法,债多不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