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刑法358、359竞合

楼主: esienhour (Benson)   2024-02-24 09:36:39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度诉字第 931 号刑事判决:
核被告所为,分系犯刑法第358 条之入侵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罪及同法第359 条之破坏电磁
纪录罪。其所犯上开2 罪,犯意各别,行为不同,应予分论并罚。
另外,解题书认为,系一行为侵害不同法益,应依想像竞合。
请问诸位大大,358条不能论为359条之前阶段行为吗?为何是不同法益?另试想骇客有可
能入侵电脑后就关机吗?个人觉得应是同一犯意
作者: WESTONE (oreztsae。里)   2024-02-24 13:36:00
保护法益不同,一个是隐私一个是财产权。个人偏好两种犯意,若前行为不罚无法充分评价不法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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