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sienhour (Benson)》之铭言:
: 一般不纯正身份犯多以刑法第274条生母杀婴罪为例,双重身份犯则以第336条业务侵占罪
: 为例。前者是指依据不同身份之人,触犯此罪会适用不同刑罚;后者则是指法条中,同时
: 具有纯正与不纯正身分犯之性, 侵占罪之行为主体须为具有持有关系之人,属纯正身分
: 犯之性质,而若不具备业务此一身分,行为人为侵占之行为仍会构成普通侵占罪。
: 请问各位大大,这还蛮绕口的,感觉是一样的东西,为何一个叫不纯正身分犯,一个叫双
: 重身分犯?
: 感谢解惑!
生母杀婴 业务侵占
审查第一层 杀人(一般,没有身分问题) 侵占(纯正身分犯)
审查第二层 生母(身分) 公务和业务关系(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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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只审查了一层的身分 审查了二层的身分
第一层是审查构成要件,杀人罪不用审查身分,但侵占罪必须以持有关系之人为要件
符合了第一层
再去讨论第二层因身分而加重减轻的情形。
二者不是同样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