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不纯正身份犯v.s.双重身份犯

楼主: damonwhk (Damon)   2024-01-30 23:53:46
※ 引述《esienhour (Benson)》之铭言:
: 一般不纯正身份犯多以刑法第274条生母杀婴罪为例,双重身份犯则以第336条业务侵占罪
: 为例。前者是指依据不同身份之人,触犯此罪会适用不同刑罚;后者则是指法条中,同时
: 具有纯正与不纯正身分犯之性, 侵占罪之行为主体须为具有持有关系之人,属纯正身分
: 犯之性质,而若不具备业务此一身分,行为人为侵占之行为仍会构成普通侵占罪。
: 请问各位大大,这还蛮绕口的,感觉是一样的东西,为何一个叫不纯正身分犯,一个叫双
: 重身分犯?
: 感谢解惑!
生母杀婴 业务侵占
审查第一层 杀人(一般,没有身分问题) 侵占(纯正身分犯)
审查第二层 生母(身分) 公务和业务关系(身分)
=====================================
结论 只审查了一层的身分 审查了二层的身分
第一层是审查构成要件,杀人罪不用审查身分,但侵占罪必须以持有关系之人为要件
符合了第一层
再去讨论第二层因身分而加重减轻的情形。
二者不是同样的东西。
作者: Gardenia0603 (栀子花)   2024-01-31 00:42:00
帮补充,其实晚近不少学说反对侵占罪的纯正特别犯性质,依此,业务侵占罪只是不纯正特别犯。可实务及传统学说还是如此认为就是了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1-31 00:50:00
其实光是生母杀婴罪 就有不同见解业务侵占重点在于你认为是保护什么法益 会有不同见解
作者: Gardenia0603 (栀子花)   2024-01-31 00:57:00
生母杀婴罪原来有不同看法吗?!刚刚翻了许泽天的书确认没看到QQ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4-01-31 18:20:00
谢谢大大,所以简单来说,业务侵占一次就审查二层的身分,所以称双重身分犯?
楼主: damonwhk (Damon)   2024-01-31 20:34:00
我的理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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