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纯正身份犯多以刑法第274条生母杀婴罪为例,双重身份犯则以第336条业务侵占罪
为例。前者是指依据不同身份之人,触犯此罪会适用不同刑罚;后者则是指法条中,同时
具有纯正与不纯正身分犯之性, 侵占罪之行为主体须为具有持有关系之人,属纯正身分
犯之性质,而若不具备业务此一身分,行为人为侵占之行为仍会构成普通侵占罪。
请问各位大大,这还蛮绕口的,感觉是一样的东西,为何一个叫不纯正身分犯,一个叫双
重身分犯?
感谢解惑!
把期待可能性降低的因素参进就看懂了纯正是构成要件 不纯正是罪责
你定义记得不够精确,纯正特别犯的身分资格是创设刑罚事由,不纯正特别犯则是增减刑罚事由,结论上来看就是楼上说的一个是TB审查一个S审查回到你的问题,你觉得相似的原因大概在于你的举例都具备不纯正特别犯的性质,差异在于后者多了一个纯正特别犯,双重身分犯只是一个结论,重要的还是在不同阶层审查该特别犯身分是否具备,不要被混淆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1-28 15:45:00因为双重身分犯同时具有纯正和不纯正身分犯的性质而且身分犯往往纯正或不纯正都说得通
作者:
cdca3345 (地方的47需要音源线)
2024-01-30 14:21:00我和你有一样的问题 然后看完楼上们的回答还是看不懂
问题在哪啊?觉得是参考书往往写的太复杂,其实拆开来看在不同位置思考就没有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