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iceGuy7788 (好人78)》之铭言:
: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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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录
: 至若审判长不察,许可证人概括行使免于自陷入罪之拒绝证言权,乃有关调查证据之处分
: 违法,且属有害于诉讼之公正,不因未异议而得视为治愈,该证人于审判外调查中所为之
: 陈述,除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五,并无上开传闻例外规定之适用。
: 此段意思是指证人审判外之陈述与审判中不符,基于不证己罪,不适用类推刑诉159-2、1
: 59-3,除非当事人同意,不然适用传闻之例外吗?
: 刑诉新手 麻烦各位朋友帮忙 谢谢
这判决提到第159条之2证人在侦查中于侦查辅助机关前陈述与审判中法官前陈述不符的情形,包含证人在审判中经审判长依法准许证人行使拒绝证言(第183条第2项)后不陈述;而第159条之3第4款证人在侦查中于侦查辅助机关前陈述但之后于审判中无正当理由拒绝陈述的情形,包含证人在审判中虽拒绝证言,但被审判长驳回证人行使拒绝证言权却又拒绝陈述(因为证人依第187条第2项有真实陈述义务,所以当主张拒绝证言被审判长驳回后又拒绝陈述,就是无正当理由拒绝陈述)。
又因为实务上禁止概括拒绝证言(第一段有提到),只让证人必须就个别提问行使拒绝证言权,所以:
1、当证人针对个别问题行使拒绝证言权,审判长也准许后证人不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