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种类之债/特定之债

楼主: esienhour (Benson)   2023-02-03 23:42:34
甲向丙买A款电脑,约定由丙送到甲住处。
=》请问为何丙送A款电脑到甲住处,使该电脑处于可受领状态,则该电脑即告特定?又依
民法第200条第二项,此时该电脑成为“特定给付物”,成为“特定给付物”的意义?
民法第 200 条:
给付物仅以种类指示者,依法律行为之性质或当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质时,债务人应给
以中等品质之物。
前项情形,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后,或经债权人之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时,
其物即为特定给付物。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2-04 00:27:00
打开你的债总课本
作者: marshmallowH (珊)   2023-02-04 02:07:00
区分的实益有诸如种类之债不会有灭失的问题像是我去直营店买一支appale pencil未特定之前如果原本要给我的笔灭失了苹果只要再拿一支交给我就好
作者: Shilinchild (我读国小我好棒)   2023-02-04 12:13:00
连这种都有问题喔?应该直接下去了common sense 的争点有需要大惊小怪?
楼主: esienhour (Benson)   2023-02-04 12:25:00
我不懂特定后不就债务已给付完成了,还会有灭失给付不能之情况吗?
作者: zhonghui (桀骜的野心家)   2023-02-04 14:38:00
因为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已完结一般种类之债原则上不会发生给付不能 经特定之后才有可能给付不能ex:债务人将物品送达债权人家时债权人不在 物品于债务人回程途中灭失
楼主: esienhour (Benson)   2023-02-04 15:03:00
可是该物品虽然运送后特定了,但物品因债权人不在家,此时实际上不就又变种类之债,虽然灭失,但还是可以给付不是吗?
作者: hello5566h (hello5566h)   2023-02-04 16:14:00
所谓“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要区分赴偿、往取、送交之债。以送货到府为例(赴偿之债),必须让债权人处于随时可受领的状态,王泽鉴老师书中更表示必须“债务人在清偿地事实上提出给付”,这时候才算特定;所以必须货送到家中,才完成交付其物的必要行为,而不是运送途中就特定。回到你的问题:特定之后给付不就完成了?为何会有给付不能?我觉得首要厘清的是“给付”和“清偿”的意义:给付可能包含给付行为、给付结果;而欲发生清偿效力,必须给付结果产生,不能只有给付行为(可参陈自强-契约之内容与消灭)
作者: vendor (这是我用生命画的魂)   2023-02-04 17:27:00
我的理解是,东西已送到你家,你不在,该物就已经特定了,员工就算先送返公司,他们会另外放不会混回仓库中变成种类之债,已经送到过别人家门口的东西,你是下一个顾客也不会想要了吧
楼主: esienhour (Benson)   2023-02-04 19:37:00
如果没被拆过我没差
作者: woocream (台中小旋风)   2023-02-04 20:18:00
照你的想法最后会变成风险都是卖方承担
作者: jack12872 (炎炼凡尔斯)   2023-02-16 21:47:00
8几年的司法官特考题目,甲跟乙购买某花瓶(种类物)约定运送至甲家,清偿期届至,乙的受雇人屏运送至甲家,甲不在,丙就把花瓶送回乙处,途中因轻过失发生车祸导致花瓶灭失,甲是否有给付价金义务?甲有给付价金义务,因为甲已经依照债之本旨提出给付,甲有为对待给付的义务乙有没有给付另一个花瓶的义务?没有,因债权人受领迟延的状况,债务人仅对重大过失导致给付不能负责,而原本是种类物的花瓶因为提出给付而特定,特定物之债不可归责债务人的给付不能,即免除给付义务,如果花瓶没特定,因为种类之债没有给付不能的问题,会变成乙有再给付新花瓶的义务甲有给付价金义务,因为甲已经依照债之本旨提出给付—>应该是乙已经提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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