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111年行政法重点回顾-自治团体之救济权限

楼主: Rady (rady)   2023-02-02 08:03:09
【111年命题趋势回顾–行政法之“监督机关对自治团体之监督指示是否为行政处分”】
大家好 我是理律师 过去一年,我们持续即时地跟大家分享了很多重要考试资料。
在新的一年的开始,我想回顾一下认为或观察到的111年“法绪、行政法、政治学”的考
试趋势或新考试重点。 这些重点有些在111年就考出来了,没考出来的在112年依旧会是
热门考题。不论如何,在一年的一开始,希望这些我们精心整理的考试资料可以帮助到大
家,也希望今年大家的努力都可以收到回报,早日上榜。
之前的回顾如下:
(1) 111年法绪的“特别法”考什么? 连结 https://reurl.cc/aa2Y8G
我们也会继续在【行政法(含概要)】Line社群读书会,分享“行政法(含概要)”一些近期
考试趋势。提供大家参考。加入连结: https://reurl.cc/O0KZn7
关于111年行政法的最新趋势,因为许多时事或修法都跟“自治团体的监督”有关,其中
很可能会考的就是“自治团体对监督机关监督指示得否行政救济”
以下分成地方自治与大学自治来跟大家重点提示111年最新重点趋势
一、地方自治(涉及“对地方自治团体之监督指示是否为行政处分”)
(一) 行政监督
1. 法规依据:依地方制度法第75条,地方自治团体之行政行为如有牴触宪法、法律、中央
之行政命令或上级规章,得由监督机关予以撤销、废止、变更、停止执行。
2. 如涉及到及地方自治团体之自治事项:
因已影响地方自治团体之自治权,应认为产生法律效果,而属行政处分(释字第553号解释
)
(二) 立法监督
1. 相关时事: 111年宪判字第6号(莱猪案)就是卫生福利部宣告地方自治团抵的“动物用
药残留标准”无效(地方制度法第26条)。此外后来地方定的处罚规定申请核定时,中央政
府亦不予核定(地方制度法第30条)。
2. 法规依据:
(1) 定有罚则之自治条例须经行政院、中央各该主管机关核定后发布(地方制度法第26条)
(2)若下级地方自治团体之自治条例、自治规章或委办规则牴触宪法、法律或法规命令或
上级自治团体之自治规章,监督机关得予以函告无效(地方制度法第30条)
3.实务见解:
★宪法诉讼法施行前(即111年1月4日前)
通说与实务见解多认为非行政处分,救济方法系依地方制度法第30条第5项,声请宪法解
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310号参考)
★宪法诉讼法施行后(即111年1月5日后)
然而上述既定实务见解在宪法诉讼法111年1月5日生效后,可能有所改变。
依照宪法诉讼法第83条第1项第1款,自治法规,经监督机关函告无效或函告不予核定者,
可依法定行政争讼程序为审级救济。此似肯认“函告无效”系属行政处分。最高行政法
院 110 年度抗字第 321 号似采相同立场。(此实务见解写得很好,建议大家看一下原裁
定的论述脉络,对申论题有帮助 )
●宪法诉讼法第83条第1项第1款规定:“地方自治团体,就下列各款事项,依法定程序用
尽审级救济而受之不利确定终局裁判,认为损害其受宪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权者,得声请
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之判决:一、自治法规,经监督机关函告无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大学自治(111年宪判字第11号)
111年宪判字第11号的重点有二
1.改变了公立大学校师解聘或不续聘法律关系的实务见解
2.本号解释更深一层的影响是涉及“大学对教育主管行政机关之监督得否行政诉讼”
这个问题的特别之处在于公立大学兼具行政机关地位,但又受大学自治的保障。而这两个
角度来看,得否行政诉讼会有不同结论。
●从“公立大学兼具行政机关地位”的角度→公立大学应该服从教育主管行政机关,因此
不能救济。
●从“大学自治保障”的角度→公立大学应该要可以救济。
111年宪判字第11号就是在既有行政法院的见解下,厘清这个问题。因此,要彻底理解本
号宪法判决,必须连同相关行政法院实务见解一并理解
因为这号宪法判决比较复杂且对行政法考试真的超级重要,我尽量讲的详细,把内容拆成
两集。但要先提醒大家的是,结合111年宪判字第11号与相关行政法院见解
,并不是“所有”教育主管行政机关之监督,公立大学都可以提起救济。
●第一集YT连结: https://youtu.be/v12BuFlPl0A
第一集主要是111年宪判字11号内容的重点解析。包含:
(1) 背景知识 - 教师法之救济流程
(2) 111年宪判字第11号之背景事实
(3) 111年宪判字第11号之重点
(4) 理解111年宪判字第11号一定要知道的重要概念
●第二集YT连结 https://youtu.be/b53b_B6nZnM
第二集则着重在111年宪判字11号对“公立大学与教师间法律关系”既有实务见解之影 响
,以及未来考试怎么考。
包含:
(1) 变更公立大学解聘、停聘及不予续聘措施之定性
(2) 本判决后,公立大学所为之解聘、停聘及不予续聘措施,大学/教师如何救济?
(3) 行政法考试会怎么考! 旧题新解!!
祝大家考试顺利!
作者: talesb72232 (aa)   2023-02-02 09:23:00
整理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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