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72 条
前五条之规定,于所有权以外财产权之取得,准用之。于已登记之不动产,亦同。
请问“于已登记之不动产,亦同。”之意义为何?
例如准用之第769 条: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为所
有人。
=》本条明白指出“已”登记之不动产不适用
但若以地上权为例,772“于已登记之不动产,亦同。”之规定是指地上权时效取得可以因
占有他人“已”登记之不动产者,而请求登记为所有人吗?
又如果是的话,为何所有以外财产权之取得可以适用,而所有权不行?
修法理由有写:对于已登记之不动产,亦得准用前五条之规定,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以外财产权。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1-31 09:18:00前五条之规定,于已登记之不动产所有权以外财产权之取得,准用之。
已登记的不动产 所有权不会被时效取得但其他用益物权可以请求登记而最后一个问题是这样解释的 已经登记的土地 土地所有权人已有纳税的义务 并完纳计征地价税...blabla倘若还能被时效取的所有权 对所有权人不公平 所以所以已登记的土地 就没有时效取得的问题了其他未登记的土地 以土地登记的登记客体 还有建筑物没有登记的建筑物 就可以请求登记所有人但即使你请求登记 登记申请成功以后 房子变成你的但房子 为什么会在别人的土地上面?又变成拆屋还地的诉讼...所以现在都是时效取地上XD
如果地上权人欲行使地上权有妨碍 可请求除去你真正想问的问题是什么?又或是想得到什么效果?
如题,为何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可以在已登记不动产时效取得?我买一块空地移民国外,被人占走建房子,立法目的?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2-01 10:30:00法律不保护权利睡着的人
时效取得 源自可能是日本假设有一个农夫 从年轻的时候一直在父亲的农地耕作农地又毗邻隔壁的农地 隔壁的所有权人没有利用土地久了 不知不觉就会越扩越大 一直以为这块地也是自己并且经营到了一个规模 成为他的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四邻也认为 他土地超大被侵害的所有权人 长远旅居国外 也对自己的土地缺乏管理原所有人都不关心了 那么不妨给占用的人 一个权利促进土地的利用 也避免成长到一定规模的经营失所我猜目的应该是这样吧?不是很清楚这边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以外 例如耕地就不能设定地上权了但我不知道时效取得能不能突破 有待法律人解析总结就是@leptoneta 你不关心自己的土地
学习式六法里的修正理由说到这是判例见解的明文化原本只明文限于未登记不动产但是60年的判决表示,未办所有权登记即无从办理地上权登记因此自行解释时效取得地上权登记不以未登记土地为限至此实务见解变成"已登记"(未明文)+"未登记"(有明文)最后98年修法将判例见解的明文化加入"已登记之不动产亦同"学习式六法很好用喔,记得要买喔
不是请求登记成所有人,是时效取得 “地上权登记请求权”,所有权是物权还有登记的公示外观,怎么可能随便所有权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