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高普考行政法必考实务见解重点提示(1)

楼主: Rady (rady)   2022-08-28 14:12:09
大家好 我是理律师
今年8/8在行政法读书会Line社群(加入连结: https://reurl.cc/O0KZn7),我有特别提醒
大家,“公务人员惩处权之行使期间规定”在今年身障五等的法学大意已经考出来,接下
来其他考试也可能会出题,结果8/12的司特四等就考出来….这再次印证了我特别强调“
当年度其他考试的重要性”,因为“当年度其他考试”就代表了近期考试趋势!
这个争点从108年到现在至少考过四次了!
鉴于此争点在相关接下考试(例如地特)仍很有可能出题,加上相关实务见解曾有变更
,用旧的见解回答就错了><”
我特别整理实务见解如下,大家一定要看,不要再做错了!
公务人员惩处权之行使期间规定(109年06月18日铨叙部部法二字第1094946775 号
令)
公务人员考绩法就惩处权之行使期间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实务见解(109年06月18日铨叙部
部法二字第1094946775 号令)认为,为符合司法院释字第583号解释有关公务人员惩处权
之行使期间,应类推适用公务员惩戒法相关规定,以及不同惩处种类之惩处权行使期间应
有合理区分之意旨:
1 一次记二大过处分→无惩处权行使期间限制。
2.记1大过、记过或申诫处分,自违失行为终了之日起,已逾5年者,即不予追究。上
开“行为终了之日”,指公务人员应受惩处行为终结之日;但应受惩处行为系不作为者,
指有权办理公务人员惩处之机关知悉之日。
★要特别注意的是: 铨叙部106.03.27. 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号令曾经认为“记过或申
诫处分”之惩处权时效为三年。但此一见解已为上述“(109年06月18日铨叙部部法二字第
1094946775 号令”所变更。
→也就是说不论是记1大过、记过或申诫处分,惩处权时效都是自违失行为终了之日起之5
年。
之后也会在行政法读书会Line社群(加入连结: https://reurl.cc/O0KZn7),持续帮大家
增补行政法必考实务见解! 大家加油!!
作者: l03242003 (norah)   2022-08-30 07:54:0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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