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不当得利的利益解释

楼主: ok8299ok8299 (BenTseng0205)   2022-08-27 00:53:32
小弟遇上一题,在请求权基础上有些问题想请教各位
题:
甲有台车子,乙为谋取不当利益,将甲市价50万的车子,以60万售与丙,这时甲得向乙主
张何种权利?
答:
1、184损害赔偿得请求50万
这个没有疑虑
2、179不当得利得请求50万or60万?
课本上是说不当得利只能请求50万的价金返还
所以179条中“利益”的解释是单指汽车本身吗?这样其余10万难道不算无法律上原因获
得的利益吗?
不太理解为何50+10万不算是不当得利。
3、不法管理请求权得请求60万
那假设这才是最正确的请求权的话,那是否179可以搭配181做使用呢?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08-27 02:35:00
其实就是交易所得替代利益是否为181本于利益更有所取得的问题,通说觉得不包含,理由在于交易所得替代利益涉及磋商能力,每个人的磋商能力不同,以本题来说,甲自己去卖也只能卖50万,因此不当得利也只有50万,这也是不当得利的制度目的,调整无法律上原因的财货变动,而177不法管理则是为了让他人减少本题这种情况而生,用于取得明知为他人管理事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当然包含交易所得替代利益)。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08-27 11:59:00
乙从甲获得的利益是50万 那10万元根本和甲无关这里的不当得利是省下成本50万元
作者: bt011086 ( )   2022-08-31 08:55:00
那10万无法律上原因没错,但“客观上”甲未受损害。就算甲“主观上”能卖到70万,也不构成不当得利的利益。(多出来20万的部分)至于181的部分,就是孳息,依70条及权益归属说,甲才是有收取权之人。若乙有拿去(依市价)出租,自应返还;若无,则未受利益,亦无返还的问题;若租金高于市价,超出部分甲亦未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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