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友人乙恐吓取财多次,经检察官以甲有恐吓取财之习惯,依法提起公诉,除指明甲不
顾朋友道
义,向乙恐吓取财,应量处重刑外,并请求宣告强制工作。法院审理中,甲坦承未经同
意而拿走财
物,但否认有不法所有之意图,亦否认有窃盗之恶习,且坚称:“乙并非其好友,平日
常借故予以
羞辱”等语。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 甲就被诉恐吓取财之事实,不负证明其不存在之举证责任
(B) 甲与乙究竟是否好友,涉及科刑情状之轻重,属严格证明之对象
(C) 甲有无不法所有之意图,属于犯罪事实之内容,须经严格证明
(D) 甲有无恐吓取财之习惯,系强制工作之基础,并非以自由证明为已足
答案:B
问题:为何选项B的科刑只须自由证明即可,反而对人身自由限制较轻微的强制工作靠自
由证明还不够?
祝各位本周六即将登场的一试顺利通过
谢谢!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2-08-03 22:26:00会影响到犯罪成立的才要严格证明吧
自由证明系指使用之证据,其证据能力或证据调查程序不受严格限制。而法院可就调查证据的方法与程序,享有较为充分的选择自由,原则上可以使用所有的证据资料来证明。好友关系的证明有需要那么严格?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2-08-03 22:36:00107台上2198倘为单纯科刑情状之事实,诸如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犯罪行为人之品行、犯罪时所受之刺激、犯罪后之态度等等,则以自由证明为已足。
作者: steverxxx (膝盖骨外移) 2022-08-03 22:40:00
一试你就记程序事项自由证明 犯罪事实严格证明就好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08-03 23:39:00好友与否根本不重要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22-08-03 23:59:00D选项或许是因为强制工作虽然不是刑罚,但有浓厚自由刑的色彩,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跟受刑人无异。
判断D比判断B更需要严谨的证明,原po先记结论吧,以后回头看,这种问题都是膝反射秒杀的送分题,难的还在后头呢...
作者:
Audien (Audien168421)
2022-08-04 01:56:00甲跟乙是不是好友跟犯罪事实无关
作者:
wcc0220 (^_^)
2022-08-04 12:44:00对了,离题一下,强制工作已被宣告违宪,温馨提醒
违宪!感恩强制工作不是下班回家?难道是要关在里面?
作者: Kirihime (国足圣僧臭脚盲僧) 2022-08-04 17:25:00
除却实体事项,都不用严格证明,不然法院一个案子可能要审10年
作者:
wcc0220 (^_^)
2022-08-04 17:55:00强制工作男性在台东的泰源技能训练所,女性则在高雄女子监狱;表面上说不是刑罚,但实质上越来越接近刑罚,这也是违宪理由之一,违反宪法明显区隔原则。强制工作是不能随意离开的。
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2-08-04 19:00:00强制工作的释字有请林钰雄老师去当鉴定人 不得不说老师ppt做的很好XD 蛮推荐大家去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