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曾多次施用第一级毒品海洛因,经法院判处罪刑确定。民国 98 年 8 月 1 日 22 时
许,甲在某公园内,以新台币一千元之代价,向乙购得第一级毒品海洛因一包后,即在原地
施用,经警巡逻时当场查获。甲思减轻其施用毒品刑责,向警供出毒品来源。本案经检察官
侦查取得其他补强证据后,以乙涉有贩卖第一级毒品罪嫌起诉(甲施用毒品另案起诉)。法
院审理时,依检察官声请传唤甲到庭证明乙贩卖第一级毒品海洛因供其施用之事实,甲却以
陈述可能致其受刑事处罚为理由拒绝到庭及拒绝一切证言。试问:甲之主张是否合法? (9
8 年度司法特考三等司法事务官法律事务组考题)
参考书答案是写依据刑诉181条而享有拒绝证言权,但不能概括拒绝。
疑问是为什么不能依98年台上第3404号判决,即仅限于该刑事追诉或处罚尚未开始或尚未确
定者,始有适用,而否定甲有拒绝证言权。
二、检察官起诉甲涉嫌与乙共同强盗财物,于审判中,甲声请传唤共犯乙及甲之配偶丙以证
人身分到庭作证。下列叙述,依实务见解,何者正确?
(A) 乙于行交互诘问前,即表示其恐因陈述致自己
受刑事追诉或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81 条之规定,拒绝证言,审判长或受命法官应予
准许
(B)丙于行交互诘问前,即表示其现为甲之配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80 条第1项第1款之规定,拒
绝证言,审判长或受命法官应予准许
(C)倘乙与甲共同强盗财物已经另案判决有罪确
定,乙表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81 条之规定,拒绝证言,审判长或受命法官应予准许
(D)乙于行主诘问时,已陈述其如何与甲共同强盗
财物情节,其于行反诘问时,则表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81条之规定,拒绝证言,审判长或
受命法官应予准许
答案:B
请问选项A错误是因为什么?
自己是认为因为乙符合98年台上第3404号判决所以不享有拒绝权。
但参考书解析是因为180条2项,所以不享有,但是180条2项前提不是指乙要跟甲有1项的关
系才适用吗?
麻烦各位先进 抽空回答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