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一题行政法

楼主: cj3x04gp6 (空)   2022-07-01 22:22:48
这题应该是出自98年7月联席会议
可是我找不到出自哪一段? 或者用其他的概念也可以解释?
我真的看不懂题目~~ 需要帮忙 谢谢
甲为某公立学校 A 之教师,因具教师法第 14 条第 1 项各款事由之一,经 A 校教师
评议委员会决议予以 解聘,并送教育主管机关核准。依最高行政法院实务见解,关于甲
权利救济之叙述,下列何者正确?
(A)甲于教育主管机关核准解聘处分前,即得诉请确认解聘处分失效
(B)甲须待教育主管机关核准该解聘处分后,始得诉请撤销该核准处分
(C)甲于教育主管机关核准解聘处分前,即得循申诉、再申诉途径请求撤销该解聘处分
(D)甲须待教育主管机关核准该解聘处分后,始得循申诉、再申诉途径确认聘任关系继续
存在
作者: asd065 (DUG)   2022-07-01 23:04:00
C 98.7决议文第四段, 依教师法29条,主管机关核准前采申诉、再申诉为特别救济程序。
作者: marshmallowH (珊)   2022-07-02 00:11:00
教师法42条可以对学校有关个人之措施认违法或不当致损害权益就可以为申诉再申诉(然后教师救济是双轨制 也可以循诉愿程序对学校做成解聘决定就可以救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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