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开车,见路边妙龄女子,出于强制性交犯意强拉该女子上车,行驶至离市区遥远的山区
后,再强灌该女子烈酒,见女子酒醉,性交得逞。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甲强拉女子上车,为强制性交行为的着手,与后续强灌女子烈酒,皆是违反该女意愿
方法而为性交,故仅成立刑法第 221 条强制性交罪
(B)甲强拉女子上车,非强制性交行为的着手,应成立刑法第 302 条妨害自由罪;强灌女
子烈酒,才是强制性交行为的着手,应成立刑法第 221 条强制性交罪
(C)甲强拉女子上车,非强制性交行为的着手,应成立刑法第 302 条妨害自由罪;强灌女
子烈酒,使女子酒醉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应成立刑法第225 条乘机性交罪
(D)甲强拉女子上车,非强制性交行为的着手,应成立刑法第 302 条妨害自由罪;强灌女
子烈酒,才是强制性交行为的着手,且以酒类犯之,应成立刑法第 222 条加重强制性交罪
答案为B
疑问:强灌酒类导致酒醉,为何没有适用加重强制性交222条第3款的问题?
222条3款与225条之差别,是否在于犯人是否施用强制力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如何造成
?
麻烦各位先进抽空解惑
谢谢各位